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字第6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6 日
- 當事人綠堡國際廣告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609號 上 訴 人 綠堡國際廣告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綠堡房屋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蔡季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律師 複 代理 人 蔡爵陽律師 被 上訴 人 林香莉(原名許香莉) 訴訟代理人 凃莉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郁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