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字第6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8 日
- 當事人義海有限公司、楊婕妤、祜華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施又綸、阮文豪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612號 上 訴 人 義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婕妤 訴訟代理人 蘇衍維律師 上 訴 人 祜華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又綸 訴訟代理人 蕭炳旭律師 被上訴人 阮文豪 訴訟代理人 李德正律師 廖乃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馬傲霜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