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字第6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2 日
- 當事人呂學政、豪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炫貝、宏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615號 上 訴 人 呂學政 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律師 複 代理 人 李怡馨律師 被 上訴 人 豪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炫貝 訴訟代理人 陳世英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矜婷律師 被 上訴 人 宏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炫貝 訴訟代理人 侯雪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5月2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陳 瑜 法 官 賴彥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高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