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638號
- 上訴人
- 丁丹怡
- 上訴人
- 鄭恆昌
- 上訴人
- 阮麗齡
- 上訴人
- 蔣玉華
- 上訴人
- 蔡耀德
- 上訴人
- 趙雁南
- 上訴人
- 楊春夏
- 上訴人
- 林仁壽
- 上訴人
- 聶彗如
- 上訴人
- 曾文哲
- 上訴人
- 黃明玉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祿芳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榮哲律師
- 複代理人
- 高紫棠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巫星儀律師
- 被上訴人
- 華益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威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一年五月十八日所為由王威智為被上訴人華益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陳月霞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華益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陳月霞於民國109年10月11日死亡,本院遂依職權於111年5月18日裁定由林陳月霞之繼承人即王威智為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嗣王威智於112年8月10日具狀向本院表示其已聲請拋棄繼承,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12年7月19日以112年度司繼字第253號事件准予拋棄繼承備查在案(見本院卷三第406頁至第408頁),是王威智既已拋棄繼承,則本院前所為由王威智為林陳月霞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之裁定應予撤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