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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字第6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9 日
  • 法官
    傅中樂呂淑玲汪曉君
  • 法定代理人
    王義明、曾昭維

  • 上訴人
    金仕達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欣瀚國際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上字第682號 上 訴 人 金仕達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義明 訴訟代理人 陳潼彬律師 被 上訴 人 欣瀚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昭維 訴訟代理人 高靖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5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1年3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訴外人TARGET公司於民國108年間委託訴外人 即進口商American Marketing Enterprises Inc .(下稱AME公司)由訴外人即代理商利豐有限公司(下稱利豐公司) 為TARGET公司尋找供應商,後利豐公司覓得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委託伊生產製造TARGET公司下單所須服裝(下稱TARGET訂單),並約定伊實收金額為TARGET公司下單貨款之91.5%(即扣除AME公司可獲取之3%利潤、利豐公司可獲取之2.5 % 佣金及被上訴人可獲取之3%轉售價差利潤),並依國際貿易 慣例,將成品直接自伊柬埔寨工廠出貨予AME公司(下稱AME案)。嗣AME公司之母公司即訴外人Centric Brand ,Inc . (下稱Centric公司)於109年5月18日向美國法院申請破產 程序,AME公司亦受破產保護,伊經由被上訴人轉知破產管 理人於同年月26日以信函通知TARGET公司所給付之貨款僅能支付20%予被上訴人,惟伊係為被上訴人代工製造,被上訴人仍應給付剩餘貨款美金(下同)35萬7,520.61元。又被上訴人接獲訴外人KOMAR公司服飾訂單(下稱KOMAR訂單)後,亦委託伊代工製造,完成後由柬埔寨工廠直接出貨至KOMAR 公司,再由KOMAR公司付款予被上訴人,伊依約取得貨款為KOMAR公司給付之貨款95%,被上訴人則賺取5%價差利潤(下 稱KOMAR案)。詎KOMAR訂單之商品由被上訴人指定柬埔寨之炫彩印花廠(下稱系爭印花廠)進行印花製作,經KOMAR公 司水洗測試後,發現系爭印花廠所印製之印花無法經過水洗測試而脫落(下稱系爭瑕疵),致KOMAR公司取消訂單。然 伊已完成印花以外之工作,被上訴人自應賠償伊損失之成本1萬6,720.18元等情。就AME案,依買賣及承攬法律關係;就KOMAR案,並依民法第509條規定,求為判命被上訴人應給付如附表一所示之判決。 二、被上訴人則以:伊於AME案中僅係促成上訴人及買方即AME 公司與利豐公司訂約之媒介,並協助渠等間訂單溝通及聯繫,上訴人主張之買賣關係應成立於上訴人與AME公司間,與 伊無涉。另伊於KOMAR案亦為居間者角色,多次以電子郵件 通知上訴人須注意系爭瑕疵,並未指定印花廠,上訴人因系爭瑕疵而遭KOMAR公司取消訂單,伊無須就此部分負責等語 ,資為抗辯。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132、133頁,並依論述之妥適,調整其內容) ㈠上訴人於108年底至109年初,負責生產製造TARGET訂單、KOM AR訂單之產品,兩造約定被上訴人獲得之利潤分別為訂單貨款金額之3%、5%。 ㈡上開TARGET訂單分為二筆,上訴人分別於109年2月24日及4月 5日出貨完成。 ㈢AME公司之母公司Centric公司於109年5月18日向美國法院申請破產程序,包含AME公司在內之Centric公司分支機構均受破產保護,TARGET訂單之貨款依照破產法院指示,僅能支付20%即89,304元予供應商即被上訴人,嗣被上訴人於收取後全數支付予上訴人。 ㈣KOMAR訂單編號k167486部分遭KOMAR公司取消,被上訴人收受 KOMAR訂單其餘部分之貨款,並扣除應獲得利潤之半數1,740元後,將99,033.14元給付上訴人。 四、原判決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上訴人全部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如附表二所示。被上訴人答辯聲明:㈠上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 為假執行。 五、上訴人主張兩造間就TARGET訂單、KOMAR訂單均為買賣兼承 攬關係,且KOMAR訂單之系爭印花廠為被上訴人所指定,被 上訴人應給付TARGET訂單之貨款,以及KOMAR訂單遭取消所 生之成本損失等情,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㈠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TARGET訂單之貨款35萬7,520.61元,是否有理? 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稱買賣者,謂當事 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345條第1條、第490條 第1條分別定有明文。上訴人主張兩造就TARGET訂單成立買 賣及承攬之混合契約,既為被上訴人所否認,自應由其就此負舉證之責,並觀察兩造間成立契約過程及目的,認定其屬性。 ⒉兩造不爭執就TARGET訂單並未有書面契約,惟觀諸兩造間就T ARGET案相關之電子郵件往來紀錄(詳如附表三TARGET訂單 部分)、上訴人開立之提貨單、商業發票及付款方式等,可知: ⑴被上訴人最初就TARGET訂單聯繫上訴人時,於郵件中陳稱:「確認TARGET訂單,請看附件成本表/ 碼克用量明細/ 訂單總表- 內有數量與價錢,請看以下說明:10.品質要求相關 資料待客人提供.11.相關副料品質待客人提供.以上煩請確 認,若有問題請讓我知道,謝謝!」等語(詳如附表三編號1),可見被上訴人就AME案與上訴人接洽之初,乃是請上訴人確認就TARGET訂單是否接單,且直接提供TARGET訂單之內容(含數量、價錢)予上訴人,並表示貨物品質要求待客人確認,尚非以買受人立場直接向上訴人下單。 ⑵於交易聯繫過程中,被上訴人於郵件中陳稱:「品質要求相關資料待客人提供」、「相關副料品質待客人提供」、「請看附件客人拆單」、「煩請與客人確認是否可接受?」「請先提供紙箱預估尺寸給客人參考」、「數量問題正待客人澄清」以及「外箱材質&顏色for bulk&sample order待客人通 知」、「需先給客人看過喔,沒問題在轉給你們作報關」、「知悉客人接受我司所報的短裝」等語(詳如附表三編號1 、7、8、10、11至15、22、23),可認被上訴人乃向上訴人報告「客人」所需要之交易內容,諸如尺寸、顏色、品質、數量等,而非以買受人自居,就貨物之內容予以要求。再參上訴人於交易過程中,曾向被上訴人詢問:「請告知客人可接受多出/ 短裝%」,被上訴人則回覆:「客人一般不接受多走貨,訂單拆分如下二種:……出貨若有短/ 溢出,需先知 會客人同意」,並向上訴人表示:「我們今天會填給客人,不會影響交期的,還請盡快提供短裝明細給我」、「需要先給客人看過喔,沒問題再轉給你們做報關」等語(詳如附表三編號14、15、22)。益見被上訴人主要在傳達AME公司之 交易資訊,至於貨物出貨之方式、數量等內容,仍由AME公 司及上訴人做最後確認;甚且,上訴人所開立提貨單、商業發票之對象(即CONSINGEE)均為AME公司(見原審卷第39至51頁),尚難認TARGET訂單之交易方式與一般買賣或承攬相符。 ⑶再就AME案之付款方式部分,利豐公司將AME公司所給付之貨款匯至被上訴人後,再由被上訴人匯予上訴人等情,有被上訴人所提其將利豐公司所匯貨款86,821.41全數轉匯予上訴 人之交易明細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7至199頁),為上訴人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15頁)。且被上訴人於郵件中向 上訴人表示:「按照貴司的意見,請buyer(AMERICAN MARKING ENTERPRISES INC)將Beneficiary更名為KING FASHIONGARMENT CO.,LTD,將貨款直接匯入貴司帳號……收款人即為 KING FASHION GARMENT CO.,LTD,不再由欣瀚國際先代收貨款。但請貴司收到貨款後將我司居間仲介之傭金3%於3天內匯入我司帳戶」,上訴人旋回覆:「確認依照客人貨款付佣金3%給貴司」等語(詳如附表三編號40、41),兩造約定以 貨款之3%作為被上訴人報酬之給付方式,顯又與一般買賣或 承攬關係,買受人應支付貨款或定作人應支付報酬之情形不同。復觀諸AME公司財務狀況出問題後,上訴人向被上訴人 表示:「反正,整個TARGET orders 也都是minus ,事已至此,看貴司TARGET訂單的佣金3%是否也可以退給我們,或是 降到1%」等語(詳如附表三編號27),乃向被上訴人請求減 少佣金之收取,而非要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予多少貨款或承攬報酬,亦難合於買賣或承攬具對價關係之性質。 ⒊另參兩造間第一次合作時,係由被上訴人居間媒合上訴人與訴外人LT APPAREL GROUP(下稱LT公司)締約,為兩造所不爭執(見原審卷第300頁)。揆諸兩造當時簽立之協議書載 明由被上訴人「居間協助」上訴人與LT公司「進行訂單溝通、協調、翻譯並進行一切訂單相關等事宜」,並約定上訴人應於收取客戶所給付之款項後3日內,按訂單成交金額的3%服務酬勞予被上訴人(見原審卷第157頁),核與兩造就AME案之上揭交易模式大致相符,僅有無簽訂書面協議之差別而已。上訴人雖執AME訂單及Centrci公司之破產通知信,主張其非未與AME公司簽訂契約,被上訴人方為訂約人,再由被 上訴人與其成立買賣契約,故兩造間應為買賣與承攬之混合契約關係云云。然利豐公司出具之PLACEMENT MEMORANDUM(見原審卷第23至26頁),雖將被上訴人載為賣方(VENDOR),並載有訂單之詳細資訊;另AME公司之母公司Centric公司於破產時,以被上訴人為通知之對象(見原審卷第53頁)。然現今國際間進、出口貿易頻繁,交易形式不一而足,進、出口或代理、居間之廠商為了簡化通知之過程或簡化成本等各種因素,以多角貿易進行交易之情形,屢見不鮮,故買受人下單及付款之對象,衡情未必即為其實際交易之對象,亦可能是向代理商、居間商或是賣方之履行輔助人下單、付款,以便於資訊之傳遞或簡化交付之程序,故實際上買賣關係究竟是存在何人之間,仍應視達成買賣合意者為何人來認定。AME公司雖是向被上訴人發出TARGET訂單,但被上訴人付 款之來源為利豐公司,再由被上訴人取得款項後轉匯予上訴人,由上訴人直接交貨、開立發票予AME公司(交易流程詳 如附圖),且從上開兩造間郵件往來紀錄可知,就TARGET訂單是否接單、數量、件數、品質、裝貨方式、收貨者等約定,仍是由AME公司與上訴人作最終確認,被上訴人則係處於 通知、傳遞訊息之角色,並未對貨物有任何決定權,亦與一般轉手出售,轉賣者仍有商品指定權等情有異。從而,尚難以上揭PLACEMENT MEMORANDUM、Centric公司破產通知函之 通知對象,遽認兩造間就AME案有買賣及承攬關係存在。 ⒋上訴人雖以其曾於郵件中向被上訴人表示:「因由貴司付款給我司,除了利豐訂單,貴司必須開立一份採購合約給我司......」、「因此需要貴廠開立訂單給我司」等語(詳如附表三編號3、16),主張兩造間成立買賣及承攬混合契約云 云,惟被上訴人所否認,上訴人復無法就此有與被上訴人間達成簽訂上開採購合約或訂單之合意。是上訴人上揭主張,不足採信。是兩造間既無買賣及承攬法律關係,則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貨款35萬7,520.61元,自非可取。 ㈡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KOMAR訂單遭取消之成本損失1萬6,7 20.18元,是否有理? 上訴人主張兩造間就KOMAR訂單亦成立買賣與承攬之混合契 約,為被上訴人所否認,兩造不爭執就KOMAR案未訂有書面 契約,則觀諸兩造就KOMAR案之郵件往來紀錄(詳如附表三KOMAR訂單部分),其中上訴人曾就KOMAR訂單向被上訴人陳 稱:「請確認FOB價不含佣金或是含佣金多少%」等語(詳如 附表三編號1);而於KOMAR公司取消訂單後,被上訴人向上訴人表示:「我先將我們佣金的金額列給您看」、「KOMAR 佣金,我們打算只收一半1740」,上訴人則依序回稱「謝謝你們的真誠,KOMAR5%佣金不收對嗎?」、「KOMAR佣金之前 你們說等收到款項討論看是否可以都不收。因為印花問題取消訂單,我們虧損很久。……」、「剛剛我司財務長有與您通 話澄清佣金部分1.KOMAR單付款金額應為=47,880+49,413.44 +1,740=USD99,033.44貴司會在5/5付款給我司」等語(詳如 附表三編號9、10、11、16、17),兩造間所稱之「佣金」 ,應指被上訴人所賺取利潤之意;另由KOMAR公司取消訂單 後,上訴人所關注者僅為被上訴人是否收取全額佣金,而非被上訴人是否支付貨款或報酬。稽上事證,難謂兩造間就KOMAR案有成立買賣或承攬關係;此外,上訴人對於兩造就KOMAR訂單如何成立買賣與承攬之法律關係,亦未提出其他事證相佐。從而,上訴人依民法第509條,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因KOMAR訂單遭取消之成本損失1萬6,720.18元,亦非可取。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依買賣及承攬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如附表二編號2、3所示,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及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汪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附表一 編號 上訴人於原審訴之聲明 1 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35萬7,520.61元,暨其中美金20萬8,051.25元,自109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餘美金14萬9,469.36元,自109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2 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1萬6,720.1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3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附表二 編號 上訴人上訴聲明 1 原判決廢棄。 2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美金35萬7,520.61元,暨其中美金20萬8,051.25元自109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餘美金14萬9,469.36元自109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五計算之利息。 3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美金1萬6,720.1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附表三(期別:民國) TARGET訂單部分 項目 提出之電子郵件 寄收件者 主張之內容 1 108年10月18日下午5時32分(原審卷第161頁) Vivian(被上訴人員工)寄予Renee(上訴人員工) 確認TARGET訂單,請看附件成本表/ 碼克用量明細/ 訂單總表- 內有數量與價錢,請看以下說明:…… 10.品質要求相關資料待客人提供. 11.相關副料品質待客人提供. 以上煩請確認,若有問題 請讓我知道,謝謝! 2 108年10月29日下午2時19分(原審卷第183頁) Vivian(被上訴人員工)寄予Renee(上訴人員工) ……付款TT60天,(由L&F匯至欣瀚,欣瀚再匯入金仕達…… 3 108年10月30日下午6時21分(本院卷第97頁) Renee(上訴人員工)寄予Vivian(被上訴人員工) ……因由貴司付款給我司,除了利豐訂單,貴司必須開立一份採購合同給我司-合同上打original FOB,註明L&F Trade fee3.0%/PO open fee0.5%+1%interest for TT 60days以及欣瀚C3% 利豐是用total shipping amount扣除%付款,不是單款單款扣除%之FOB計算…… 4 108年10月31日下午3時32分(原審卷第327頁) Amanda(被上訴人員工)寄予Sara(上訴人員工) ……LF QA will conduct Technical Audit on 11/5, pls arrange car for pick up as below:1.Pick up QA manager Robert Tith from LF office at 8:30am on 11/5. If you don't know the address, please contact Robert #000 000000…… 5 108年10月31日下午3時38分(原審卷第327頁) Sara(上訴人員工)寄予Amanda(被上訴人員工) ……Noted and will make car arrangement, thank you…… 6 108年11月8日上午11時8分(本院卷第87頁) Mountain Li(利豐公司員工)寄予Vivian(被上訴人員工) ……Pls see below L/D comment for your working…… 7 108年11月8日下午2時51分(本院卷第89頁) Vivian(被上訴人員工)寄予Tracy(上訴人員工) ……請看以下核可意見,SB054布料素色和印花已全數核可了,請進行大貨版roller S/O送核請確認以下再次送核期間…… 8 108年11月11日下午7時49分(本院卷第93頁) Tracy(上訴人員工)寄予Vivian(被上訴人員工) ……HK399短褲脇邊滾條頂需打bartack,但jersey布面太薄會破,如下列,我司建議bartack更改為平車回針。麻煩請與客人確認是否可接受?…… 9 108年11月11日下午8時13分(本院卷第95頁) Vivian(被上訴人員工)寄予Mountain Li(利豐公司員工) ……We have some question please see below 1-HK399 bartack at sideseam:短褲脇邊滾條頂需打bartack,但jersey布面太薄會破,如下照片,建議bartack更改為平車回針。請確認是否可接受?…… 10 108年12月11日下午10時59分(原審卷第163頁) Vivian(被上訴人員工)寄予Tracy(上訴人員工) ……請看附件客人拆單-男款……請先提供紙箱預估尺寸給客人參考…… 11 108年12月11日下午12時18分(原審卷第163頁) Tracy(上訴人員工)寄予Vivian(被上訴人員工) ……收到男童拆單數量,請見以下告知…… 12 108年12月11日下午1時34分(原審卷第165頁) Vivian(被上訴人員工)寄予Tracy(上訴人員工) ……數量問題正待客人澄清…… 13 108年12月11日下午4時13分(原審卷第167頁) Tracy(上訴人員工)寄予Vivian(被上訴人員工) ……2)外箱材質&顏色for bulk & sample order待客人通知…… 14 108年12月12日下午4時30分(原審卷第169頁) Tracy(上訴人員工)寄予Vivian(被上訴人員工) ……收到女童&男童拆單數量,數量與先前訂單有差異……2)請告知客人可接受多出/短裝%?……5)外箱材質&顏色for bulk & sample order待客人通知…… 15 108年12月13日下午11時11分(原審卷第171頁) Vivian(被上訴人員工)寄予Tracy(上訴人員工) ……訂單數量差異請依照目前拆單的為正確,客人一般不接受多走貨……出貨若有短/溢出,需先知會客人同意…… 16 108年12月16日下午4時47分(本院卷第99頁) Tracy(上訴人員工)寄予Vivian(被上訴人員工) ……Renee先前與貴司商討不可由利豐付款給我司,需透過貴司轉給我司.因此需要貴廠開立訂單給我司…… 17 109年1月30日下午5時33分(原審卷第335頁) Vivian(被上訴人員工)寄予Tracy(上訴人員工) ……追加的訂單和拆單數量未出來,先給你客人訂單,等追加出來在一定開我司訂單給你…… 18 109年1月31日下午12時21分(原審卷第335頁) Tracy(上訴人員工)寄予Andy(被上訴人員工) ……欣瀚-Target fall20 BB/BG kids 追加order SP#RT0000-000~04…… 19 109年1月31日下午5時24分(原審卷第335頁) Tracy(上訴人員工)寄予Andy(被上訴人員工) ……4款製單檔案大,微信傳給你…… 20 109年2月11日下午11時25分(原審卷第173頁) Vivian(被上訴人員工)寄予Tracy(上訴人員工) ……我們今天會填給客人,不會影響交期的,還請盡快提供短裝明細給我…… 21 109年2月11日下午11時30分(原審卷第173頁) Tracy(上訴人員工)寄予Vivian(被上訴人員工) ……知悉貴司會填給客人,是否會帶上L&F QA Terry呢?…… 22 109年2月11日下午11時35分(原審卷第173頁) Vivian(被上訴人員工)寄予Tracy(上訴人員工) ……需先給客人看過喔,沒問題在轉給你們作報關…… 23 109年2月12日下午2時17分(原審卷第175頁) Tracy(上訴人員工)寄予Vivian(被上訴人員工) ……知悉客人接受我司所報的短裝…… 24 109年2月12日下午5時7分(原審卷第175頁) Dana(被上訴人員工)寄予Tracy(上訴人員工) ……GCC如附…… 25 109年2月12日下午5時21分(原審卷第175頁) Tracy(上訴人員工)寄予Dana(被上訴人員工) ……收到GCC,但有下列問題,請核對並告知……2.M3012:point1 style number多了個"9"……factory name KING FASHION GARMENT CO.,LTD(Cambodia factory)3.SB054:point1 style number 不正確……factory name KING FASHION GARMENT CO.,LTD(Cambodia factory)…… 26 109年3月20日下午1時52分(原審卷第137頁) Vivian(被上訴人員工)寄予Tracy(上訴人員工) ……實際ETD是2/24喔當初因為貴司要求先由我司代收款(貴司與利豐還有帳款未沖銷),所以需我司收到客人貨款後才能匯款給貴司喔!以下為當初確認訂單之内容(即108年10月29日下午2時19分,見原審卷第183頁)…… 27 109年3月30日下午6時15分(原審卷第205頁) Phoebe(上訴人員工)寄予Dana(被上訴人員工) 反正,整個TARGET orders 也都是minus ,事已至此,看貴司TARGET訂單的佣金3 %是否也可以退給我們,或是降到1%…… 28 109年4月23日上午10時48分(本院卷第127頁) Beryl(上訴人員工)寄予Dana(被上訴人員工) ……剛剛我司財務長有與您通話,附件是Invoice & B/L 等文件,煩請貴司告知預計的payment plan…… 29 109年4月23日下午4時8分(原審卷第177頁〔同本院卷第126頁〕) Dana(被上訴人員工)寄予Beryl(上訴人員工) AME單的部分,KC000000 USD314,661.64也會另扣當初談佣金…… 30 109年4月23日下午5時17分(原審卷第179頁) Beryl(上訴人員工)寄予Dana(被上訴人員工) 2.AME單的付款期,再麻煩您通知…… 31 109年4月24日下午2時9分(本院卷第124頁) Dana(被上訴人員工)寄予Beryl(上訴人員工) ……1.USD1740,對,這之前有同意。故,付款金額=47880+49413.44-1740=USD95553.44這部份客人預計5月初付款,我們預計5/5付款給金仕達.2.AME部份,會另通知您…… 32 109年4月24日下午9時3分(本院卷第123頁) Phoebe(上訴人員工)寄予Dana(被上訴人員工) 2-AME:另因為Komar order取消,所以可以退些TARGET佣金嗎?你家和利豐佣金都比我們製造商還高。另外資金壓力在我們公司,請貴公司4/30給到我家貨款,畢竟是跟你家接的訂單。我們窗口是貴公司。不是直接對到客人。我們需資金調度…… 33 109年4月27日下午10時52分(本院卷第123頁) Beryl(上訴人員工)寄予Dana(被上訴人員工) ……剛剛我司財務長有與您通話澄清佣金部份……2.因我司也急需資金調度,AME的單煩請貴司多多幫…… 34 109年5月4日下午2時40分(本院卷第123頁) Dana(被上訴人員工)寄予Beryl(上訴人員工) ……請提供貴司銀行美金帳號,以供匯款.謝謝!KC000000 USD50,000-00000x5%=USD47,880 KC000000 USD50,372.00-00000.2x5%=USD49,413.44(僅K167464有佣金)付款金額=47880+49413.44+1740(補貼佣金)=USD99033.44…… 35 109年5月4日下午5時51分(本院卷第122頁) Beryl(上訴人員工)寄予Dana(被上訴人員工) ……請匯款至以下銀行帳號,匯款完煩請提供水單…… 36 109年5月5日下午12時32分(本院卷第122頁) Dana(被上訴人員工)寄予Beryl(上訴人員工) ……匯款水單如附,請查收…… 37 109年5月6日上午10時17分(本院卷第121頁) Beryl(上訴人員工)寄予Dana(被上訴人員工) ……確認收到匯款US99033.44,後續AME單請再告知匯款日期…… 38 109年5月13日下午3時27分(本院卷第121頁) Beryl(上訴人員工)寄予Dana(被上訴人員工) ……麻煩告知附件KC200192的付款日期?…… 39 109年5月19日下午12時17分(原審卷第189頁) Beryl(上訴人員工)寄予Vivian(被上訴人員工) ……我司財務長剛和你通話,工廠的匯款資料如下…… 40 109年5月19日下午1時31分(原審卷第181頁) Vivian(被上訴人員工)寄予Beryl(上訴人員工) ……根據剛剛跟貴司財務長的通話,按照貴司的意見,請buyer(AMERICAN MARKING ENTERPRISES INC)將Beneficiary更名為KING FASHION GARMENT CO.,LTD,將貨款直接匯入貴司帳號……收款人即為KING FASHION GARMENT CO.,LTD,不再由欣瀚國際先代收貨款。但請貴司收到貨款後將我司居間仲介之傭金3%於3天內匯入我司帳戶…… 41 109年5月19日下午2時17分(原審卷第181〔同187〕頁) Beryl(上訴人員工)寄予Vivian(被上訴人員工) ……確認依照客人貨款付佣金3%給貴司…… 42 109年6月2日上午10時26分(本院卷第119頁) Beryl(上訴人員工)寄予Vivian(被上訴人員工) ……請問大概什麼時候付貨款呢?…… 43 109年6月2日下午6時2分(本院卷第119頁) Vivian(被上訴人員工)寄予Beryl(上訴人員工) ……客人還沒回覆喔,持續追問中…… 44 109年6月8日下午4時34分(原審卷第193頁) Vivian(被上訴人員工)寄予Beryl(上訴人員工) ……支付20%,是由美國聯邦法庭之破產法裡的清算/重組程序……若貴司有疑慮,是否由我司協助詢問客人之支付明細?明天是美國法院規定回覆貨款20%接受與否的最後一天,還請盡早確認是否接受,以利我司回覆信函…… 45 109年6月9日上午10時34分(原審卷第191頁) Vivian(被上訴人員工)寄予Beryl(上訴人員工) ……請看以下今早收到客人通知,今天是最後一天回覆是否接受20%貨款,煩請下午2點前回覆是否接受…… 46 109年6月9日下午3時59分(原審卷第191頁) Vivian(被上訴人員工)寄予Beryl(上訴人員工) ……請問有確定了嗎?請儘快回覆…… 47 109年6月10日下午12時32分(原審卷第191頁) Vivian(被上訴人員工)寄予Beryl(上訴人員工) ……貴司20%是要拿的,我司會簽給客人,幫您爭取收取20%貨款。至於您說的部分,會協助您與利豐會談…… 48 109年6月11日上午11時26分(本院卷第101頁) Vivian(被上訴人員工)寄予Beryl(上訴人員工) ……如6/10電話告知,之前因貴司與利豐還有帳款的問題.貴司業務要求由我司先代收款項*所以PO先開紿欣瀚,再由我們直接轉客人PO給貴司。至於會議時間,會協助轉知以下時間請利豐安排會談,若時間上有變動會再通知貴司…… KOMAR訂單部分 項目 提出之電子郵件 寄收件者 主張之內容 1 108年9月24日上午11時50分(原審卷第323頁) Renee(上訴人員工)寄予Amanda(被上訴人員工) ……等你提供資料核算成本,並請確認FOB價不含佣金或是含佣金多少%…… 2 108年10月4日下午5時20分(原審卷第197頁) Amanda(被上訴人員工)寄予Renee(上訴人員工) ……PRINT ART有給印花廠,印花價格$0.55/pc,没有指定,你也可以用自己的印花廠…… 3 108年10月31日下午4時37分(原審卷第325頁) Amanda(被上訴人員工)寄予Renee(上訴人員工) ……Komar buyer need to visit to King Fashion on 11/6 & 11/8…… 4 108年10月31日下午5時52分(原審卷第325頁) Renee(上訴人員工)寄予Amanda(被上訴人員工) ……時間上OK,也會安排接送…… 5 108年12月25日上午10時37分(原審卷第199頁) Joy(被上訴人員工)寄予David(上訴人員工) ……收到貴司的pp樣;為何前片的foil印花效果還是跟S/O不一樣/不明顯呢?**請問有跟印花廠反應嗎?**這樣子的外觀會被客人reject的…… 6 108年12月25日上午11時5分(原審卷第199頁) David(上訴人員工)寄予Joy(被上訴人員工) ……給貴司留底的與我司留底的樣衣前片花效果較不明顯,而給客人的印花效果跟S/O是一樣的,呈現較亮面的,試驗後,發現印花裁片是不能用蒸氣去燙過的,溫度太高的話,表面會呈現霧面,這個部分我司會通知工廠要注意…… 7 108年12月25日上午11時18分(原審卷第199頁) Joy(被上訴人員工)寄予David(上訴人員工) ……S/O=核可的印花樣品 請務必確定跟S/O效果是一樣;也請工廠注意…… 8 108年12月27日下午4時58分(原審卷第203頁) Joy(被上訴人員工)寄予David(上訴人員工) ……前中片的印花客人跟核可的S/O還是有落差;請對回S/O及提供大貨樣布提供;另外布上有許多的亮亮的點點在衣服上?煩請跟印花廠討論為何為如此?…… 9 109年3月30日下午5時35分(原審卷第207頁) Dana(被上訴人員工)寄予Phoebe(上訴人員工) ……我先將我們佣金的金額列給您看…… 10 109年3月30日下午6時15分(原審卷第205頁) Phoebe(上訴人員工)寄予Dana(被上訴人員工) ……首先,謝謝你們的真誠,Komar5%佣金不收對嗎?…… 11 109年3月31日下午2時41分(原審卷第205頁) Dana(被上訴人員工)寄予Phoebe(上訴人員工) ……Komar佣金,我們打算只收一半1740…… 12 109年4月23日上午10時48分(本院卷第127頁) Beryl(上訴人員工)寄予Dana(被上訴人員工) ……剛剛我司財務長有與您通話,附件是Invoice & B/L等文件,煩請貴司告知預計的payment plan…… 13 109年4月23日下午4時8分(原審卷第177頁〔同本院卷第126頁〕) Dana(被上訴人員工)寄予Beryl(上訴人員工) KOMAR單的部分……付款金額需另扣除5%佣金…… 14 109年4月23日下午5時17分(原審卷第179頁) Beryl(上訴人員工)寄予Dana(被上訴人員工) ……1.KOMAR單佣金部分、附件mail您有提到佣金收USD1740,以彌補我司的損失,這方面能否請貴司再協調一下呢? 15 109年4月24日下午2時9分(本院卷第124頁) Dana(被上訴人員工)寄予Beryl(上訴人員工) ……1.USD1740,對,這之前有同意。故,付款金額=47880+49413.44-1740=USD95553.44這部份客人預計5月初付款,我們預計5/5付款給金仕達. 16 109年4月24日下午9時3分(本院卷第123頁) Phoebe(上訴人員工)寄予Dana(被上訴人員工) ……1-Komar佣金-之前你們說等收到款項討論看是否可以都不收。因為印花問題取消訂單,我們虧損很多。這點請再納入思考。請维持原先說的4/30付款,已經delay二週了,不可再延後payment到5/5。 17 109年4月27日下午10時52分(本院卷第123頁) Beryl(上訴人員工)寄予Dana(被上訴人員工) ……剛剛我司財務長有與您通話澄清佣金部份1.KOMAR單付款金額應為=47880+49413.44+1740=USD99,033.44貴司會在5/5付款給我司 18 109年5月4日下午2時40分(本院卷第123頁) Dana(被上訴人員工)寄予Beryl(上訴人員工) ……請提供貴司銀行美金帳號,以供匯款.謝謝!KC000000 USD50,000-00000x5%=USD47,880 KC000000 USD50,372.00-00000.2x5%=USD49,413.44(僅K167464有佣金)付款金額=47880+49413.44+1740(補貼佣金)=USD99033.44…… 19 109年5月4日下午5時51分(本院卷第122頁) Beryl(上訴人員工)寄予Dana(被上訴人員工) ……請匯款至以下銀行帳號,匯款完煩請提供水單…… 20 109年5月5日下午12時32分(本院卷第122頁) Dana(被上訴人員工)寄予Beryl(上訴人員工) ……匯款單如附,請查收…… 21 109年5月6日上午10時27分(原審卷第209頁) Beryl(上訴人員工)寄予Dana(被上訴人員工) ……確認收到匯款US99033.44,後續AME單請再告知匯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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