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字第6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6 日
- 當事人張淯、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信義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692號 上 訴 人 張淯 訴訟代理人 張振興律師 複 代理人 吳鏡瑜律師 被 上訴人 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信義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劉元智) 訴訟代理人 羅凱正律師 黃子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四項第二行關於「八號六樓房屋」之記載,應更正為「八號六樓之五房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許炎灶 法 官 蔡惠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蕭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