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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718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朱耀平邱育佩呂明坤

上 訴 人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興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
潘玥竹律師
韓念庭律師
被上訴人
鼎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卉柔
訴訟代理人
江嘉芸律師
陳文禹律師
複代理人
彭郁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呂明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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