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字第7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31 日
- 當事人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楊宗興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718號 上 訴 人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興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 潘玥竹律師 韓念庭律師 被上訴人 鼎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卉柔 訴訟代理人 江嘉芸律師 陳文禹律師 複代理人 彭郁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