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字第7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03 日
- 法官邱育佩、許炎灶、朱美璘
- 當事人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鼎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718號 上 訴 人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興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 潘玥竹律師 韓念庭律師 被 上訴 人 鼎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紹樺 訴訟代理人 江嘉芸律師 陳文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8月2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 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許炎灶 法 官 朱美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張郁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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