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3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723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管靜怡林政佑陳瑜

上訴人
蔡佩君
訴訟代理人
林至偉律師
複代理人
廖庭萱律師
被上訴人
吉廣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夢德
訴訟代理人
蕭仁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關於「本判決所命給付,於被上訴人以新臺幣參佰柒拾伍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上訴人如以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伍萬元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所命給付,於上訴人以新臺幣參佰柒拾伍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如以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伍萬元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管靜怡

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陳 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江怡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