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723號
- 上訴人
- 吉廣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卓夢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蔡佩君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72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81條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二、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14日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723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亦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16萬6,500元,業經本院於同年3月2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迄未補正,有本院裁定、送達證書、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本院答詢表可參(見本院卷第369、373、377至381頁),依前開規定,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