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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73號

給付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黃明發周美雲賴彥魁

上訴人
黃敬唐
被上訴人
總禾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國煜
被上訴人
莊碧梧
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律師

陳冠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月2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高瑞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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