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751號
- 上 訴 人
- 光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之華
- 訴訟代理人
- 許盟志律師
- 韓忞璁律師
- 被 上訴人
- 玖鼎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姜文興
- 訴訟代理人
- 吳欣陽律師
- 複 代理人
- 黃鈺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上訴人「玖鼎材料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玖鼎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