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字第7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6 日
- 當事人光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韓之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751號 上 訴 人 光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之華 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律師 韓忞璁律師 被 上訴人 玖鼎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文興 訴訟代理人 吳欣陽律師 複 代理人 黃鈺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上訴人「玖鼎材料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玖鼎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林俊廷 法 官 楊惠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