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字第7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6 日
- 當事人創國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陶嘉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761號 上 訴 人 創國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陶嘉莉 訴訟代理人 洪紹恒律師 馬傲秋律師 黃品瑜律師 被 上訴人 台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忠衡 訴訟代理人 許民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謝永昌 法 官 吳燁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