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上字第761號
- 上訴人
- 創國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陶嘉莉
- 訴訟代理人
- 洪紹恒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馬傲秋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品瑜律師
- 被上訴人
- 台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辛忠衡
- 訴訟代理人
- 黃怡仁
陳依雯
許民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82號判決提起上訴,兩造均為訴之追加,本院於112年7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反訴部分,暨訴訟費用之裁判(除確定部分外),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美金壹拾陸萬陸仟柒佰捌拾點伍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其餘上訴駁回。
四、上訴人應另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壹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含追加部分),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三十五,餘由上訴人負擔。
六、本判決第二項所命給付,於上訴人以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為被上訴人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以新臺幣肆佰捌拾萬元為上訴人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判決第四項所命給付,於被上訴人以新臺幣伍萬元為上訴人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上訴人以新臺幣壹拾陸萬元為被上訴人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
㈠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並依同法第446條第1項適用於第二審程序。經查:
⑴被上訴人台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英文縮寫TUC)於民國111年2月10日答辯狀追加聲明:「上訴人創國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應另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16萬元及自111年2月10日答辯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㈠第128-130頁),上訴人則反對其追加(見同卷第155頁),茲追加與起訴之基礎事實均為被上訴人與訴外人TCT Circuit Supply INC(下稱TCS公司)於105年9月1日所簽立「DistributionAgreement」(下稱系爭契約),依上開規定,應准許被上訴人追加。
⑵上訴人於原審主張TCS公司為被上訴人代墊空運關稅美金73萬2956.94元(下稱代墊空運關稅債權),其受讓上開不當得利債權並反訴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美金73萬2956.94元本息(第一順位)。嗣於本院追加TCS公司重複給付空運關稅債權(第二順位)、代墊空運運費債權(第三順位,含被上訴人節省原約定負擔之海運運費),其受讓前開第
二、三順位不當得利債權而為同一反訴聲明請求(見本院卷㈠第503-504頁筆錄、卷㈢第109頁);核屬訴之追加。被上訴人固然反對前開追加(見本院卷㈠第502頁筆錄)。茲追加與反訴起訴之基礎事實均為系爭契約,依上開規定,亦應准許。
㈡按「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三、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六、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3、6款定有明文。上訴人於本院主張自TCS公司受讓前述第二、三順位不當得利債權,而為同時履行與抵銷抗辯;被上訴人則反對其提出新攻防方法(見本院卷㈡第68-69頁、卷㈢第82頁)。由於上訴人已釋明係補充原審攻擊方法,如不許其提出將顯失公平;依前開規定,應准許其提出新攻擊方法,併予說明。
二、被上訴人主張:
㈠本訴部分:伊與TCS公司於105年9月1日簽立系爭契約,由伊出售「銅箔基板(CCL)」、「黏合片(PP,或稱膠片)」(下合稱系爭貨物)予TCS公司,TCS公司應按照伊報價資料給付貨款,上訴人則依第25條約定與TCS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依系爭契約第5、8條約定,伊負擔海運運費,關稅則由TCS公司負擔。伊陸續交付多批貨物,計至109年2月4日,TCS公司尚積欠如附件所示貨款美金47萬4752.47元;扣抵上訴人對伊債權新臺幣3萬4924元即美金1152.03元,伊債權尚餘美金47萬3600.44元(計算式:474,752.47-1,152.03=473,600.44);然而,TCS公司於109年1月30日委託上訴人發函予伊,表示為伊代墊空運關稅及材料報廢費用並為抵銷,拒絕如數清償前開貨款。其次,依系爭契約第9條約定,TCS公司應補償伊一審律師費新臺幣16萬元,並於本院追加主張二審律師費用新臺幣16萬元。爰依系爭合約第9、25條、民法第273條第1項之規定,訴請:㈠上訴人應給付伊美金47萬3600.44元、新臺幣16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追加聲明:上訴人應另給付伊新臺幣16萬元及自111年2月10日答辯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原審駁回被上訴人其餘請求,被上訴人就敗訴部分並未上訴,業已確定。追加情形如第一段第㈠小段第⑴點)
㈡反訴部分:上訴人自TCS公司所受讓代墊空運關稅債權、重複給付空運關稅債權與代墊空運運費債權,均不存在,無從請求伊返還不當得利。系爭契約係採用海運方式運送系爭貨物,並約定伊負擔海運運費、TCS公司負擔關稅;嗣TCS公司要求大部分改為空運,故空運運費應由TCS公司負擔,空運關稅仍應適用系爭契約而由TCS公司負擔。伊與TCS公司並未協議改由伊負擔空運關稅,TCS公司自無代墊關稅債權可言。伊所收取價金並未包含關稅在內,TCS公司顯無重複給付空運關稅債權。空運運費應由TCS公司負擔,TCS公司無從主張代墊空運運費債權。何況,TCS公司讓與債權應受系爭契約第18條所拘束,且空運運費債權已於罹於時效等語,資為抗辯。
三、上訴人則以:
㈠本訴方面:系爭契約約定海運運費由被上訴人負擔、關稅則由TCS公司負擔。嗣被上訴人基於系爭貨物特性與時間等因素,自106年起,要求將大部分貨物改為空運;雙方遂協議空運運費由TCS公司負擔,空運關稅改由被上訴人負擔。TCS公司陸續代墊空運關稅達美金73萬2956.94元,嗣在109年7月29日將代墊空運關稅債權讓與伊,次日(30日)通知被上訴人。其次,若是第一順位不當得利債權不存在,由於被上訴人向TCS公司報價時,價金已包含空運關稅,但是被上訴人竟未支付空運關稅,致TCS公司另行繳納空運關稅美金73萬2956.94元,被上訴人因TCS公司重複給付而受有不當得利;TCS公司前述讓與範圍包含重複給付空運關稅債權。再其次,若是第一、二順位不當得利債權均不存在,則應比照系爭契約關於運費分擔標準,由被上訴人負擔空運運費,茲TCS公司代墊空運運費美金180萬5044元(同時發生被上訴人節省海運運費效果),且在111年4月29日將代墊空運運費債權讓與伊,伊在111年5月5日以補充理由㈡狀通知被上訴人。伊就前述第一、二、三順位不當得利債權反訴請求美金73萬2956.94元本息(詳後述),並為同時履行抗辯(或類推適用)及抵銷抗辯等語,資為抗辯。
㈡反訴方面:TCS公司將前述代墊空運關稅債權美金73萬2956.94元讓與伊,並通知被上訴人。並於本院追加TCS公司讓與第二順位重複給付空運關稅債權、第三順位代墊空運運費債權,且完成債權讓與之通知程序,被上訴人應返還前開不當得利。爰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訴請:被上訴人應給付伊美金73萬2956.94元,及自109年8月19日陳報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追加情形如第一段第㈠小段第⑵點)
四、原審就被上訴人前開本訴請求及上訴人反訴請求,判決:㈠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美金47萬3600.44元、新臺幣16萬元,及自109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㈡上訴人反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原審判決被上訴人敗訴部分,被上訴人並未上訴,業已確定)上訴人上訴與答辯聲明:㈠原判決關於⑴命上訴人給付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⑵駁回上訴人反訴請求部分,均廢棄。㈡上開廢棄⑴部分,被上訴人第一審之本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㈢上開廢棄⑵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美金73萬2956.94元,及自109年8月19日陳報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㈣第㈢項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㈤被上訴人追加之訴駁回。㈥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被上訴人答辯與追加聲明:㈠上訴人上訴及反訴追加部分均駁回。㈡反訴部分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㈢追加聲明:上訴人應另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16萬元及自111年2月10日答辯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㈣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五、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㈠第168、177頁、卷㈢第114頁)
㈠TCS公司於105年9月1日與被上訴人簽訂系爭契約,約定被上訴人給付系爭貨物〔銅箔基板(CCL)、黏合片(PP,或稱膠片)〕予TCS公司,TCS公司則依被上訴人報價及價目表給付貨款等款項予被上訴人,重要條款如下(見原審卷㈠第27-37頁契約書、第39-46頁中譯本):第9條:「…TCS須補償台燿任何遲延支付貨款所發生的費用,含律師費用。…TCS不得因任何索賠或與台燿間的爭議而主張互為抵銷而拒絕給付任何貨款」。第18條:「權利轉讓:TCS未取得台燿之事先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或轉派本合約規定之任何其權利或義務…」。第20條:「準據法與管轄:本合約受中華民國台灣法律管轄,並據此解釋。由此引起的任何爭議均應向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提起訴訟」。第24條:「完整協議。本合約構成雙方就其標的物達成的全部協議,並取代所有先前或同期的對該標的物的書面、口頭、理解、協議、談判、陳述和保證以及通訊。…。非經TUC(指被上訴人)授權代表書面明確約定,對本合約任何條款的修改或放棄均無效」。第25條:「除非產品品質與交貨問題可歸責於台燿,如TCS未依經銷合約第9條約定給付,創國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須負連帶責任」。上訴人並於該條文底下簽名,承諾其與TCS公司就系爭契約第9條約定之給付,對被上訴人負連帶責任。
㈡截至109年2月4日止,TCS公司尚積欠被上訴人如附件所示貨款美金47萬4752.47元。被上訴人委任律師提起本件訴訟,已支付第一審律師費用新臺幣16萬元。被上訴人另積欠上訴人貨款債務新臺幣3萬4924元即美金1152.03元,經上訴人抵銷(見原審卷㈠第57-58、102、361-371頁、本院卷㈠第508頁)。原判決於前述抵銷額度內駁回被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未就敗訴部分上訴,此部分業已確定),故被上訴人貨款債權尚有美金47萬3600.44元(計算式:474,752.47-1,152.03=473,600.44)。
㈢以海運方式運送時,依系爭契約第8條之約定,其海運關稅係由TCS公司負擔,且依系爭契約第5條約定,被上訴人與TCS公司間之貿易條件為FOB,另被上訴人須負擔海運之運費。另系爭交易自106年間起,已有多次採用空運運送之情形,於採用空運時,被上訴人須先行將部分貨品進行裁切及包裝後,再依TCS公司之指示,直接以空運方式運送到TCS公司位於北美之客戶如TTM公司等公司處,而空運運費係約定由TCS公司負擔,另TCS公司迄今就系爭交易,已支付空運關稅美金73萬2956.94元。〔上訴人主張「…而空運運費係約定由TCS公司負擔…」應修正為「…而『系爭交易變更為空運後』,空運運費與『裁切費』係約定由TCS公司負擔…」(見本院卷㈠第177-179頁),被上訴人反對增列文字(見本院卷㈠第223頁)〕。
㈣被上訴人與TCS公司之人員,針對系爭契約之交易,自106年至108年間止,先後進行包含附表在內之郵件往來(編號4與編號20為同一封之郵件),就上開郵件之中譯文,除其中之第5封郵件中,關於英文「AIR cost」,被上訴人翻譯成「空運成本」,上訴人翻成「空運關稅」有不同外,其餘郵件兩造之中譯文之內容大致相同(見本院卷㈢第114頁)。
㈤TCS公司主張對被上訴人享有代墊空運關稅債權,TCS公司並已於109年7月29日,與上訴人簽訂債權讓與契約,將代墊空運關稅債權美金73萬2956.94元讓與予上訴人,上訴人並於109年7月30日,向被上訴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見原審卷㈠第187-264頁債權讓與契約、第265-342頁通知函)。
㈥關於對方所提出證物,兩造不爭執其形式真正。(見本院卷㈢第114頁)
六、本件爭點為:㈠上訴人是否要求將系爭貨物改為空運?㈡空運關稅與空運運費應由何人負擔?㈢被上訴人得否請求貨款美金47萬3600.44元與律師費用?㈣上訴人得否反訴請求不當得利美金73萬2956.94元?
七、關於上訴人是否要求將系爭貨物改為空運方面:被上訴人主張系爭契約約定以海運運送系爭貨物,但是上訴人自106年3月1日起陸續提出210件訂單,且要求大部分改為空運等語(見本院卷㈢第71-77頁)。上訴人辯稱係被上訴人要求改以空運方式云云(見同卷第23-27頁)。經查:
㈠系爭契約第5條約定:「當貨品在台燿之裝船碼頭交給船公司時,貨品之遺失風險即移轉給TCS,即使台燿已於單獨文件內容同意支付運費、運輸或保險費亦然。交付條件為船上交貨條件Plymouth或San Jose(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見原審卷㈠第27、39頁)。參酌系爭契約附錄2約定TCS公司之最低訂購量,並記載之載運系爭貨物之貨櫃及棧板之大小及尺寸,暨所載運系爭貨物之規格及數量(見同卷第37、46頁);可知系爭契約約定系爭貨物採用海運運送,並由被上訴人負擔海運運費,兩造亦不爭執此情(見本院卷㈠第221-222頁筆錄、不爭執事項㈢),合先說明。
㈡TCS公司經理Kurt於106年7月12日上午7時28分寄給被上訴人外銷業務經理陳玉雯(Karen)之電子郵件:「…The order is for all of their October panels and they need it all on July 25th (not throughout the month of Augustas we had planned). So, as we knew might happen, weneed to bring in material by air for the entire order….(…該訂單是針對其所有10月面板的訂單,而且他們在7月25日即需要全部訂單量(而不是如我們計劃的,需求在8月份)。因此,如我們預測的,我們需要以空運方式運送所有物料…)」(見附表編號3,Kurt係TCS公司原物料管理經理,見本院卷㈠第507頁)。對照TCS公司Kurt前於106年2月1日下午10時23分以電子郵件向陳玉雯(Karen)表示:「…;從未討論過關稅也須由TCS公司吸收…」(見附表編號1),以及陳玉雯(Karen)於106年5月25日下午11時26分以電子郵件向Kurt表示:「Since 01/Mar 0000 till now, we receive 210 direct PO# from TCS (ship to PCB not TCS Plymouth).That makes no sense for TUC.The handling 18% is included cutting / packaging but now all charge TUC.Our finance team has BIG concern on that.Please correct it right away.〔從2017年3月1日到現在,我們收到了210張TCS的訂單(直接出貨到PCB廠而不是TCS在Plymouth的倉庫)。這對TUC(指被上訴人)來說是不合理的。18%的處理費包含了裁切和包裝,但現在都由TUC支出。我們的財務單位對此有很大的疑慮。請立刻改善)」(見附表編號18);可知TCS公司自106年3月1日改為空運為主要運送方式以後,被上訴人認為空運將增加裁切費用等支出,要求TCS公司負擔,TCS公司則爭執空運關稅應由何人負擔(詳後述),但是仍於106年7月12日日電子郵件確認系爭貨物改為空運。
㈢陳玉雯於原審110年3月2日庭期結證稱:「整件事情的緣由是因為TCS公司不願意在北美備料供TTM公司(即TCS公司客戶)使用,以致於對北美客戶的服務不到位,才會有後面空運問題的產生,因為以我們跟TCS公司的經銷合約,都是以海運為主,由TCS公司向我們下單,我們出貨到他們北美的倉庫,他們去備置,等TTM要的時候,他們再從倉庫出貨給TTM公司,後來因為TCS公司不願意在北美的倉庫備料,我認為他們是因為我們用海運出貨,因為一次貨櫃的貨物比較多,TCS公司收到貨之後,可能不見得一次會出貨那麼多,但是他們卻要把一次貨櫃的價金付給我們,他們認為對他們不利,所以就改為如果TTM有需求,他們就直接把單轉給我們,由我們用空運的方式直接出貨給TTM,但是因為這個與兩造談的合約精神有違背。當初因為約定用海運,TCS公司必須要在北美倉庫放置貨品以備TTM公司不時之需,所以當時為了他們的備置貨品出貨的倉管,以及出貨等人力成本,所以有約定18%的價金的扣抵,等於這18%也作為TCS公司的倉儲管理的報酬,後來因為TCS公司在北美不備貨,改要求要空運,但是還要要求要有18%的扣抵,所以他們減少倉儲管理費用,等於淨賺18%的報酬,所以空運的運費就改由TCS公司負擔,甚至空運的關稅也是這樣,是因為TCS公司不備貨所造成的。後來空運的模式與原來合約約定的海運模式已經不同」(見原審卷㈡第132-133頁筆錄)。益證TCS公司要求系爭貨物由海運改為空運,直接送至TCS公司客戶TTM公司,被上訴人認為空運可節省TCS公司倉儲等成本,且裁切費與包裝費均應由TCS公司負擔,遂於前述106年5月25日電子郵件向TCS公司反應,TCS公司106年7月12日電子郵件僅表示改以空運方式運送系爭貨物,並未回應相關費用之分擔問題。(裁切費並非本件爭點,見本院卷㈠第507頁)
㈣上訴人固然主張係被上訴人要求改為空運,並舉附表編號10至14電子郵件為證(見本院卷㈢第24-27頁)。惟查:
⑴上訴人所舉5封電子郵件內容為:①被上訴人經理陳玉雯(Karen)106年3月3日上午8時57分寄送TCS公司員工Teresa電子郵件:「….Recently, material status is tight,…. So far we don’t have many at stock to cover all but needs to prepare month by month. In that case,we need to discuss AIR shipment instead of SEA. That will be more efficient.(…近日材料狀況緊縮…到目前為止,我們沒有足夠的庫存來滿足所有需求,需要逐月準備。在這種情況下,我們需要討論空運取代海運,這樣會更有效率)」(見附表編號10)。②以及被上訴人員工Sunny107年8月2日上午5時21分寄給TCS公司Teresa之電子郵件:「As for the PO#110853, we will ship the TU-862 and TU-872 items on Agu.16, and T3 in mid ofOct respectively. Besides, T3 PP need to change ship via air, as forwarder (ocean) unacceptable to put any thermograph with battery in the container.(至於訂單#110853,我們將於8月16日運送TU-862和TU-872而於10月中旬運送T3。此外,T3 PP還需要透過空運運送,因為海洋貨運代理人不接受將帶有電池的溫度計放入貨櫃裝箱)」(見附表編號11)。③以及陳玉雯(Karen)106年2月26日上午4時51分寄予TCS公司員工Teresa電子郵件:「…We would like to make sure if air ship 1st or 2nd lot can meet their request or not?! Currently copper status is tight and we want to make sureall those demand is firm(from TTM)….(我們想確定第一批或第二批空運能否滿足他們的要求?當前銅的供應狀況很緊張,我們希望確保所有這些需求都穩定(來自TTM公司)」(見附表編號12)。④以及陳玉雯(Karen)106年3月28日上午1時36分寄予TCS公司員工Teresa電子郵件:「Copper status still tight, we probably don’thave so many to “ship via SEA=4weks lead time transit=8000 sheets” Please allow me to check internally about the new update raw material status. I should can have clear picture soon.(銅的狀態仍然短缺,我們可能無法有四週的海運交貨時間。請允許我在內部檢查後再更新原材料狀態,很快就能有清楚的藍圖)」(見附表編號13)。⑤以及被上訴人公司員工Monika107年7月10日上午5時07分寄予TCS公司員工Teresa電子郵件:「As about PO#110479, please send revised PO# for us with shipment method from SEA to AIR, thank you.(關於訂單編號110479,請將海運改為空運,謝謝)」(見附表編號14)。茲分述如後。
⑵嗣陳玉雯於原法院110年3月2日庭期亦結證稱:「就編號10的郵件,因為TCS公司不僅沒有在北美備料,也沒有給我他們的預估需求日,以致於他突然跟我要料時,我們公司手上沒有東西的情況下,只好再做安排。這封電子郵件是3月3日時,TCS公司把TTM的E-MAIL需求針對CCL基板即銅箔基板傳給我們,但是這封信TCS公司也從來沒有下過單,一直等到6月份才下單,TCS公司傳TTM需求的電子郵件給我們,這封電子郵件好像沒有提出,當時是因為這種情況下,我們公司手上的東西不夠,才會提出是不是要用空運的方式,後來我們有準備好貨物,但是TCS公司一直沒有下單,到6月份才下單,就6月份TCS公司的下單,一部分用空運給TTM,一部分用海運到TCS公司的北美倉庫。編號12、13的電子郵件(即本判決附表編號12、13)講的銅的空運等等,與編號10上開所講的TCS公司3月3日傳給我們有關TTM的下單,都是同一件事情,都是針對交貨狀況的詢問,TCS公司當時也都沒有下單,不能用這樣的單一案件,說是原告要求空運。編號14因為電子郵件內容只有兩行,我現在沒有辦法說明」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34-135頁筆錄)。可知TCS公司在106年3月曾經打算向被上訴人下訂(即附表編號10電子郵件),被上訴人表示下訂時間緊迫,建議備貨後以後改為空運以爭取時效。TCS公司獲悉此情後並未下單,直至同年6月方針對該批貨品下單,但是此時已無前開時限問題,且被上訴人並未表示此時仍有空運之必要;嗣TCS公司於前述106年7月12日電子郵件表示採用空運運送方式(見附表編號3),難認係出自被上訴人要求。其次,被上訴人於附表編號11之107年8月2日電子郵件表示,編號110853訂單之T3規格膠片,因為運送人不接受將帶有電池的溫度計放入貨櫃中,必須改為空運;然該信件已說明特定訂單之T3膠片無法進行海運之緣由,尚不得解為被上訴人要求其他貨品亦改為空運方式。再其次,關於附表編號14被上訴人107年7月10日電子郵件所提及110479號訂單改為空運一事,電子郵件已表明特定訂單,且欠缺訂單等料以查核商品性質與數量、是否無法進行海運等情;參以TCS公司106年7月12日電子郵件表明全部貨品改為空運,既如前述,故107年7月10日資料不全電子郵件仍無從推論係被上訴人要求改為空運。
㈤綜上,系爭契約約定以海運運送系爭貨物,但是上訴人自106年3月1日起陸續提出210件訂單,大部分要求改為空運運送方式,直接運貨至TCS公司客戶TTM公司處(僅有4筆出貨維持海運,見本院卷㈡第85-86頁表格)。
八、關於空運關稅與空運運費應由何人負擔方面:被上訴人主張系爭契約約定系爭貨物關稅由TCS公司負擔,TCS公司變更運送方式為空運,除關稅仍應由TCS公司負擔外,空運運費亦應由TCS公司負擔等語(見本院卷㈢第60-62、87頁)。上訴人辯稱TCS公司與被上訴人協議空運運費由TCS公司負擔,空運關稅則由被上訴人負擔;否則,被上訴人報價已包含空運關稅,應由其支付前開價金;再其次,依系爭契約本旨,應由被上訴人負擔空運運費。前開費用均由TCS公司墊付,其自TCS公司受讓代墊空運關稅債權、重複給付空運關稅債權、代墊空運運費債權云云(見本院卷㈢第5、35、39頁)。經查: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契約第8條約定「(a)價格列於在TUC發給TCS的價格表中,除非TUC於訂單確認書或發票(“價格”)中另有說明。價格不包括所有銷售、使用和消費稅,以及任何政府機構對TCS應付的任何金額徵收的任何其他類似的稅、關稅和費用。TCS須負責所有此類費用、成本和稅金;但TCS不須負責TUC的收入、收益、總收益、不動產或個人財產或其他資產徵收的任何稅費〕」(見原審卷㈠第27、40頁);可知系爭貨物關稅本應由TCS公司負擔。再者,關稅係針對進口貨物所課徵稅捐,無論運送方式為何,稅率均屬相同;是以被上訴人主張海運關稅與空運關稅稅額相同(見本院卷㈢第111頁筆錄),應屬可信。足見系爭貨物關稅本應由TCS公司負擔。
㈡上訴人固然主張被上訴人與TCS公司協議由被上訴人負擔空運關稅,然而TCS公司已陸續代墊空運關稅達美金73萬2956.94元,得對被上訴人主張代墊空運關稅債權,嗣前述不當得利債權已移轉予上訴人並為債權讓與通知云云(見本院卷㈢第5-13頁)。惟查:
⑴TCS公司經理Kurt於106年2月1日下午10時23分電子郵件,向被上訴人經理陳玉雯(Karen)於表示:「…從未討論過關稅也須由TCS公司吸收…」(見附表編號1),可推知當時對於關稅負擔已有疑慮。嗣雙方在106年2月3日上午8時17分電子郵件討論定價(見附表編號2);但是並未提及空運關稅事宜。迨同年7月12日下午3時16分,被上訴人員工林奕良以電子郵件通知Kurt:「Also, as we discussed, we need to clarify the rule for future businessif you want TUC to cut panels (both CCL & PP) then ship to TTM directly〔此外,如我們討論,如果您要TUC(即被上訴人)裁切(包括銅箔基板和膠片)成小張後直接運送到TTM公司,我們必須釐清未來的交易規則〕」、「TUC will cover the import tax, and TUC will charge the process cost with the same amount per sqft you charge TUC for 862HF CCL/PP…〔…TUC公司將負擔進口關稅,且TUC公司將按與您對TUC公司就(規格)862HF CCL/PP每平方英尺收取之單價的相同價格來收取費用。這對您來說足夠合理,因為您仍然可從T3單價中收取18%的佣金…〕」(見附表編號4)。是林奕良言明應重新釐清未來交易規則,才會同意改由被上訴人負擔空運關稅,但是要調整處理費;則上訴人僅憑該段電子郵件後段,遽認被上訴人已無條件同意負擔空運關稅云云(見本院卷㈢第11頁),顯與信件真意不符。
⑵至於陳玉雯(Karen)於107年10月9日上午6時04分寄送Kurt之電子郵件:「Please help to provide the summarized of the duties since 01/2017-09/2018.Since the previous information only to 04/2018.(由於先前提供的資訊僅至2018年4月,故請協助提供自2017年1月至2018年9月的關稅摘要說明)」(見附表編號6),以及TCS公司員工Ian於108年5月31日上午3時21分寄給陳玉雯(Karen)電子郵件:「…The summary of the data is as follows: UPS $676,381 FedEx $6,597.43 Total $682,978.61.…(數據摘要如下:UPS$676,381、聯邦快遞$6,597.43,合計$ 682,978.61)」(見附表編號7),嗣陳玉雯(Karen)於108年7月1日下午7時36分以電子郵件回應「After check with our team, below is our finding –1) PP tax is 4.2% not 4.6% or 4.8%, please modifyyour data.(與我們的團隊核對之後,我們發現–1)PP膠的關稅是4.2%,而不是4.6%或4.8%,請修改您的數據)」(見附表編號8)。核屬被上訴人與TCS公司交換與核對關稅、費用等資料,上訴人憑此推論被上訴人應負擔空運關稅,遂向其索討關稅資料且爭執關稅稅率高低云云(見本院卷㈢第11-13頁),尚嫌無據。
⑶至於上訴人協理戴崇慧於原審110年4月6日庭期結證稱:「(問:雙方針對本件系爭的交易,你有參與什麼?有開過什麼會議?當時有誰在場?什麼時候開會?有沒有達成什麼會議結論?證明?)主要因為空運太多,所以我們才會由原告(指被上訴人,下同)的林奕良提出空運關稅由原告負擔,裁切費由TCS公司負擔。這件事情在原告與TCS公司的IAN、KURT有多次電話會議有提到關稅由原告負擔,裁切費由TCS公司負擔,是針對系爭貨品的空運關稅及裁切費。我有參與2次這個會議,第1次是2018年8月3日,在美國加州聖荷西的一個旅館,當時原告是由策略長辛先生及美國的ALAN、林奕良、陳玉雯,TCS有我及被告(指上訴人,下同)的陶總經理、及TCS的KURT與IAN參與會議。當時會議上有提到由TCS負擔裁切費,原告負擔空運的關稅,當時大家也講好了回來之後,會針對這部分的數字做如何的沖抵,因為TCS公司負擔裁切費,原告負擔空運關稅,回來計算抵銷後的結果,我自己有做紀錄,但是沒有正式的會議記錄。第2次是在2018年10月16日,在原告台灣的辦公室,原告有陳總經理、策略長辛先生、林奕良與陳玉雯參加,TCS有我及被告的陶總經理、及TCS的KURT與IAN參與會議,在會議當中我方TCS 公司也有提到系爭貨品的空運關稅與裁切費互抵的這件事,當時我們有做一個簡報,有呈現雙方的空運關稅及裁切費用的數字,當時原告的高層陳總經理有指示我們把費用互相算出來之後,看怎麼做沖抵,這個會議的會議記錄我有EMAIL給原告,會議記錄是我做的,但對方沒有回應。上一次的上開會議,我沒有把我做的會議記錄寄給原告」、「(問:後來?)大概2019年因為合約關係要結束,所以美國那邊也有把空運關稅的數字做好,要跟陳玉雯對帳,但是後來就不了了之,就延伸到現在」、「(問:針對因為空運而減省的包括相關的倉儲管理,還有裁切以及美國的路上運費等等,跟空運的關稅及空運的運費,兩者的金額比較結果為何?)沒有計算」、「(問:你方稱2018年10月16日在原告辦公室有開會,當時你有把會議紀錄寄給原告,你方稱原告並沒有做任何回應,後續有再就這個事情,再跟原告做任何確認?或是原告跟TCS 公司有達成任何的書面協議?)沒有達成任何書面協議。但是有上開我所講有開會討論到空運關稅及裁切費用的事情」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50-152頁筆錄)。是以證人固然證稱TCS公司與被上訴人決策階層在107年8月3日與同年10月16日先後協商,已合意由被上訴人負擔空運關稅,TCS公司負擔裁切費,並計算互相抵充金額等情。然而,系爭契約所衍生貨款達美金47萬4752.47元(見不爭執事項㈡),空運關稅亦達美金73萬2956.94元(被上訴人不爭執其形式真正,見不爭執事項㈤);若是協商改由被上訴人負擔空運關稅(裁切費並非本件爭點,見本院卷㈠第507頁),卻未當場製做書面或會議紀錄由雙方簽認,事後也未以附表方式經由電子郵件方式確認協調結論,實與常情有違;參以證人證稱當時尚未計算倉儲、裁切、空運運費與關稅以互相比較,實難認為TCS公司與被上訴人業已會算各項因素而協議改由被上訴人負擔空運關稅。故上訴人聲請訊問TCS公司總經理Ian Hemmings一事,依前開說明,亦無必要〔關於Ian Hemmings於新冠肺炎疫情流行期間111年5月26日自行在美國以書狀公證方式作證(見本院卷㈠第467-482、483-494頁),既為被上訴人否認其證據能力(見同卷第506頁筆錄);且與民事訴訟法第305條第2、3項所定證人須依文書與資料為陳述,或依事件性質、證人狀況、法院認定以書狀公證為適當,或兩造同意證人以書狀陳述之要件不符,自無從為有利於上訴人之認定,附此說明〕。
⑷是以上訴人辯稱被上訴人與TCS公司協議由被上訴人負擔空運關稅;嗣TCS公司代墊空運關稅達美金73萬2956.94元,後將代墊空運關稅債權移轉予上訴人,其得向被上訴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一節;本院無從採信。
㈢上訴人又謂被上訴人向TCS公司報價時,價金已包含空運關稅,但是被上訴人竟未支付空運關稅,以致TCS公司另行支付空運關稅美金73萬2956.94元,TCS公司得向被上訴人主張不當得利;嗣將重複給付空運關稅債權移轉予上訴人並為債權讓與通知云云(見本院卷㈢第28-39頁)。惟查:
⑴系爭契約附錄1針對系爭貨物其中872SLK、872LK、T1、T2、T3貨品,給予TCS公司減價18%優惠(見原審卷㈠第35、45頁)。再者,附錄1並未將關稅列入計算基礎,可知前開優惠僅以未完稅價格核算減價18%優惠。
⑵上訴人所舉被上訴人報價單雖有銅箔基板(CCL)關稅3%、黏合片(PP)關稅4.2%之記載(見本院卷㈠第209頁)。然而,依報價單所示銅箔基板(CCL)減價18%之計算過程為:⑴TCS公司終端客戶含稅單價7.02元,減去3%關稅即0.21元,故未完稅買賣價格為6.81元(計算式:7.02-0.21=6.81)。⑵以未完稅買價價格6.81元計算TCS公司之減價18%優惠為1.23元(計算式:6.81*18%=1.2258,四捨五入為1.23元)。⑶再以終端含稅單價格7.02元減去TCS公司所享有減價18%優惠即1.23元,故被上訴人出售予TCS公司之單價為5.79元(計算式:7.02-1.23=5.79)。綜合上開資料可知,報價單所列稅捐只是說明減價18%優惠時所扣除項目,並非被上訴人價金之一部(該頁報價單關於黏合片(PP)關稅4.2%之記載,亦屬相同)。則上訴人仍執前詞,認為被上訴人向TCS公司報價時已將關稅計入價金,故TCS公司已將關稅支付予被上訴人,但是被上訴人並未支付空運關稅,以致TCS公司仍然繳付同額關稅,故被上訴人係不當得利;嗣TCS公司將重複給付空運關稅債權讓與上訴人,並為債權讓與通知一節(見本院卷㈢第28-39頁);實無可採。
㈣上訴人另主張,若是被上訴人與TCS公司並未合意由被上訴人負擔空運關稅,且被上訴人報價單並未將關稅計入價金;則應比照系爭契約分擔標準,由TCS公司負擔空運關稅,並由被上訴人負擔空運運費;故TCS公司所支付空運運費美金180萬5044元,亦屬代墊款;或如換算為海運運費,金額達美金352萬4627.9元,就節省之海運運費,均得向被上訴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嗣TCS公司將代墊空運運費或節省海運運費之債權讓與上訴人,並為債權讓與通知云云(見本院卷㈢第45-49頁)。經查:
⑴系爭契約係約定系爭貨物採用海運方式運送,海運運費由被上訴人負擔,已如前述(見第七段第㈠小段理由);顯未考慮空運方式,更未考慮空運運費由何人負擔,參以海運與空運運費差距甚多,復無資料顯示TCS公司與被上訴人合意空運運費之分擔標準,依前所述,空運運費係基於TCS公司要求空運而發生,自應由該公司負擔,此由上訴人於原審及直至本院111年4月20日準備程序期日為止,均主張空運運費由TCS公司負擔,亦可證之(見本院卷㈠第157、187、222頁,以及原判決與本判決不爭執事項㈢)。是以上訴人嗣主張改為空運方式時,依系爭契約對於海運運費之分擔標準,故應由被上訴人負擔空運運費云云,尚非可採。
⑵其次,系爭契約採用海運方式運送,並由被上訴人負擔海運運費,嗣TCS公司改為空運方式,空運運費固然應由TCS公司負擔;但是空運具有吸收、取代海運之效果,被上訴人因而無須再藉由海運履行其交付系爭貨物之義務,被上訴人因此毋庸支付約定之海運運費,係無法律上原因受有節省海運運費之之利益,並導致TCS公司相當於支付海運費用損害;是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就其所節省海運運費應負返還不當得利之責,應屬可採。茲被上訴人陳報系爭貨物僅4批以20呎貨櫃進行海運,其餘均改為空運;上述空運貨物如以海運貨櫃運送,相當於15批,每批運費為新臺幣35萬0128元即美金1萬1118.7元,15批共美金16萬6780.5元(見本院卷㈡第82頁,計算式:11,118.7×15=166,780.5),並有海運單據與貨物明細在卷可參(依序見本院卷㈡第57-58、55-56、85-86頁)。堪認TCS公司採用空運運送系爭貨物,致被上訴人受有節省美金16萬6780.5元運費之利益,且係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構成不當得利。至於上訴人主張上開貨物應分為317次方式出貨,所節省海運運費達美金352萬4627.9元云云(見本院卷㈢第45-47頁);顯係將小包裝運送之空運模式套用於海運,忽略海運係將眾多小包裝貨物併入20呎貨櫃集中運送之特性,故為本院所不採。
⑶嗣TCS公司於111年4月29日將前述債權讓與上訴人,上訴人以111年5月5日補充理由㈡狀通知被上訴人(見本院卷㈠第243、255、261-331、333-334頁),故上訴人主張其自TCS公司受讓上開不當得利債權美金16萬6780.5元,應屬可信;逾此數額之主張,則非可取。
㈤綜上,系爭契約約定關稅由TCS公司負擔。上訴人主張TCS公司有代墊空運關稅債權美金73萬2956.94元、重複給付空運關稅債權美金73萬2956.94元,且前開不當得利債權已讓與上訴人一節;並非可信。至於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應負擔空運運費一節,雖非可採;但是其主張被上訴人因空運而節省海運運費支出美金16萬6780.5元,嗣TCS公司將上述不當得利債權讓與上訴人,應屬可取,其餘節省海運運費之主張,則非可採。
九、關於被上訴人得否請求貨款美金47萬3600.44元與律師費用方面: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應清償系爭貨物貨款美金47萬3600.44元,第一、二審律師費用各新臺幣16萬元。為上訴人所否認。經查:
㈠按「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27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付款條件:TCS將在發票日期九十(90)天內以美金支付應付給台燿之所有發票金額。TCS須補償台燿任何遲延支付貨款所發生的費用,含律師費用。若TCS未於到期書面通知後十個工作天內支付貨款,則除了其他可行之應對措施之外,台燿可暫停任何『貨品』之交貨。TCS不得因任何索賠或與台燿間的爭議而主張互為抵銷而拒絕給付任何貨款」、「除非產品品質與交貨問題可歸責於台燿,如TCS未依經銷合約第9條約定給付,創國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須負連帶責任」,系爭契約第9、25條定有明文。且上訴人於第25條文底下簽名,承諾其與TCS公司就系爭契約第9條約定之給付,對被上訴人負連帶責任(見不爭執事項㈠)。可知TCS公司遲付價金時,除應支付遲延利息外,另應補償被上訴人委任律師訴訟所生費用,且上訴人與TCS公司就前述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㈡關於貨款債權方面:TCS公司前於109年1月30日委託上訴人寄發存證信函,主張被上訴人貨款債權等經抵銷後,餘額僅美金2004.72元(見原審卷㈠第47-55頁);堪認TCS公司拒付貨款(依民法第318條第1項,債務人並無一部清償之權利)。其次,截至109年2月4日止,TCS公司尚積欠被上訴人如附件所示貨款美金47萬4752.47元;又被上訴人另積欠上訴人貨款債務新臺幣3萬4924元(相當於美金1152.03元),經上訴人抵銷。原判決於前述抵銷額度內駁回被上訴人請求確定,被上訴人貨款債權尚有美金47萬3600.44元(見不爭執事項㈡)。是被上訴人得依系爭契約第9、25條、民法第273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系爭貨物貨款美金47萬3600.44元本息。
㈢關於律師費用方面:被上訴人委任律師提起本件訴訟,已支付第一審律師費用新臺幣16萬元(見不爭執事項㈡)。又被上訴人另支付二審律師費用新臺幣16萬元,亦有委任契約在卷(見本院卷㈠第151頁)。是被上訴人得依系爭契約第9、25條、民法第273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第一、二審律師費用各16萬元本息。
㈣按「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民法第334條第1項定有明文。茲系爭契約第9條後段約定:「…TCS不得因任何索賠或與台燿間的爭議而主張互為抵銷而拒絕給付任何貨款」(見不爭執事項㈠),核屬系爭契約關於抵銷限制之特約。上訴人自TCS公司受讓不當得利債權美金16萬6780.5元本息,已如前述;TCS公司因上述條款而不得主張銷抗,故上訴人亦無從以前開債權抵銷被上訴人債權。是以上訴人所為抵銷抗辯(見本院卷㈢第110頁),即非可取。又上訴人不當得利債權與被上訴人貨款債權並無對待給付關係,是以上訴人所為同時履行抗辯或類推適用(見本院卷㈢第110頁),亦無可採。
十、上訴人得否反訴請求不當得利美金73萬2956.94元方面:
㈠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179條定有明文。
㈡經查,TCS公司對被上訴人不當得利債權僅為美金16萬6780.5元本息,其餘部分並不存在,嗣TCS公司於111年4月29日將前述不當得利債權讓與上訴人,上訴人以111年5月5日補充理由㈡狀通知被上訴人,已如前述(見第八段第㈡㈢㈣小段理由)。則上訴人反訴請求被上訴人返還不當得利美金16萬6780.5元本息,自屬有據;逾此部分反訴請求,則非可取。
㈢被上訴人雖抗辯運費債權已罹於2年時效云云(見本院卷㈢第92頁);由於TCS公司並非對被上訴人請求支付運費,而是主張其受有節省運費美金16萬6780.5元之不當得利,是以此部分債權並不適用民法第127條所定2年時效,被上訴人所為時效抗辯,自無可採。上開不當得利債權並非系爭契約權利,故不受系爭契約第18條債權讓與之限制,併此說明。
十一、綜上所述:
㈠被上訴人依據系爭合約第9、25條、民法第273條第1項之規定,以本訴訴請:「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美金47萬3600.44元、新臺幣16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是則原審判命上訴人如數給付,並依據兩造聲請分別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於法並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被上訴人於本院追加請求:「上訴人應另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16萬元及自111年2月10日答辯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2月12日,見本院卷㈠第15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此部分追加之訴,並依兩造聲請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
㈡上訴人依據民法第179條之規定反訴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美金美金16萬6780.5元,及自111年5月5日補充理由㈡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5月10日,見本院卷㈠第24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反訴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就前揭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並依據兩造聲請分別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又上訴人就追加第二、三順位請求權為同一反訴聲明之請求,其一有理由,本院毋庸就其餘請求另為准駁之諭知。至於上訴人其餘反訴請求不應准許部分,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核無不合,上訴及追加意旨就此部分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十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述之必要,併予敘明。
十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人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被上訴人追加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463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第79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
附表:被上訴人(原告)與TCS公司間電子郵件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時間及收發人員 郵件內容 被上訴人之中譯文 上訴人之中譯文 頁數 (原審卷) 1 106年2月1日下午10時23分 TCS公司員工Kurt寄給原告員工 Karen You cannot use the TTM cost which includes duty to calculate the TCS cost which doesn’t include duty. It doesn’t make any sense to do it that way, nor was it ever discussed in any of our meetings. We said all along we need 20% (TUC agree to 18%)to cover“Operational Cost” —receiving, storage, fabrication, laser marking, tooling packing,domestic shipping administrative costs, scrap(Caused by TCS), receivable carrying cost and associated risk, and inventory risk.It was never discussed that duty would need to be absorbed in those cost as well. Again,if you use TTM cost with duty to calculate our cost, you must first remove theduty before multiplying by 82% to get our cost without duty. 您不能以包含關稅的TTM公司的定價來計算售予TCS公司產品(不含關稅)的定價。這樣做是沒有意義的,我們過去任何會議也未曾討論過。一直以來,我們要求20%(TUC公司同意18%)來支付「營運成本」,亦即包括收受、存儲、製造、雷射標記、模具、包裝、國內運輸、管理費用、報廢(由TCS公司所造成)、應收帳款和相關風險及庫存風險。從未討論過關稅也須由TCS公司吸收。 再次說明,如果您使用含有關稅的TTM公司價格來計算給我們的定價,則必須先扣除關稅再乘以0.82,才能獲得給不含稅的售予我方的定價。 您不能以包含關稅的TTM公司(即TTMTechnologies,Inc.)的定價,來計算售予TCS公司產品(不含關稅)之定價。這樣做是沒有意義的,我們過去任何會議也未曾討論過。一直以來,我們要求20%(TUC公司同意18%)來支付「運營成本」亦即包括存儲、製造、鐳射打標、工具包裝、國內運輸管理費用、廢料(由TCS公司引起)、應收帳款、相關風險和庫存風險。從未討論過關稅也需由TCS公司承擔。同樣,如果您使用附有關稅的TTM公司價格來計算給我們的定價,則必須先扣除關稅,然後再乘以82%,才能獲得不含稅的售予我方的定價。 被證3、反訴原證4(卷㈠第343、643頁) 2 106年2月3日上午8時17分 原告員工Karen寄給TCS公司員工Kurt Next week we will review new price with TTM. I will update you the new price list accordingly. 下週我們將會與TTM公司審閱新定價,我會將相應的新價格致表更新給你。 我們將於下週與TTM公司審閱新定價,我會將相應更新之新價格表給你。 被證5、反訴原證6(卷㈠第347、647頁) 3 106年7月12日上午7時28分 TCS公司員工Kurt寄給原告員工 Karen Hi Karen – after I wrote the e-mail below ,we received firm PO' s from TTM CF. You probably have seen the order from Randy already. The order is forall of their October panels and they need it all on July 25th (not throughout the month of August as we had planned).So, as we knew might happen, we need to bring in material by air for the entire order. Hi Karen,在我寫完下方電子郵件後,我們收到來自TTMCF公司的確定訂單。您可能已經看過Randy給的訂單。該訂單是針對其所有十月裁切後的銅箔基板的需求,而且他們需要全部的訂單量在7月25日到貨(而不是如我們計畫的,需求在八月) 。因此,如我們預測的,我們需要以空運方式運送所有物料。 嗨,Karen,在我寫完此電子郵件後,我們收到來自TTM公司財務總監的確定訂單。您可能已經看過Randy的訂單。該訂單是針對其所有10月面版的訂單,而且他們在7月25日即需要全部訂單量(而不是如我們計劃的,需求在8月份)。因此,如我們預測的,我們需要以空運方式運送所有物料。 被證6、反訴原證7(卷㈠第349、649頁) 4 106年7月12日下午3時16分 原告員工林奕良寄給TCS公司員工Kurt Also, as we discussed, we need to clarify the rule for future business if you want TUC to cut panels(both CCL&PP) then ship to TTM directly.TUC will cover the import tax, and TUC will charge the process cost with the same amount per sqft you charge TUC for 862HF CCL/PP.This isreasonable enough for you as you still get to charge 18% commission out of thehigh T3 unit price. 此外,如我們討論,如果您要TUC公司裁切(包括銅箔基板和膠片)成小張後直接運送到TTM公司,我們必須釐清未來的交易規則。TUC公司將負擔進口關稅,且TUC公司將按您向TUC公司針對(規格)862HF銅箔基板和膠片每平方英尺收取的相同費率來向您收取處理費。這對您來說足夠合理,因為您仍然可以從T3的高單價中收取到18%的佣金。 另外,正如我們所討論的,我們需釐清將來的業務規則,如果您想讓TUC切割面板(包括CCL&PP)然後直接運送到TTM,TUC公司將支付進口關稅。TUC公司將按與您對TUC公司就(規格)862HF CCL/PP每平方英尺收取之單價的相同價格來收取(費用)。這對您來說足夠合理,因為您仍然可從T3單價中收取18%的佣金。 被證7、反訴原證8(卷㈠第351、651頁) 與編號20為同一封郵件 5 106年11月19日上午8時44分 原告員工Karen寄給TCS公司員工Kurt July~Oct 17' shipment, (included T3) total cutting panels 000000 panels & only 9020panels for 862HF. That means TUC has to handle over 90% cutting cost and we have to pay 18% handling fee to TCS. I am sure we both know how many % AIR cost on those 872LK, 872SLK & T3.Our cutting & packaging charge is very reasonable on 872LK, SLK & T3. Compare to TUC's suffer… I don't want to be rude but from those number, it looks very unfair to TUC. 2017年7月到10月出貨方面,(包括T3)總共裁切成108,974張,其中只有9,020張是862HF產品。 那代表TUC公司必須負擔超過九成的裁切費用,且我們必須付18%的處理費給TCS。 我很確定我們雙方都知道空運成本在872LK、872SLK和T3產品的佔比。 我們就872LK、872SLK和T3產品的裁切、包裝收費是非常合理的。 與TUC的遭遇相比…,我不想顯得無禮,但是從這些數字來 看,對TUC公司是不公平的。 2017年7月到10月出貨方面,(包括T3)總共裁切成108,974張,其中只有9,020張是862HF產品。那代表TUC公司必須負擔超過九成的裁切費用,且我們必須付18%的處理費給TCS。 我相信我們都知道有關872LK、872SLK和T3的空運關稅稅率是多少。我們就872LK、SLK和T3產品的切割和包裝的收取費用都非常合理。與TUC公司的遭遇相比…我不想表現得很無禮,但從這些數字來看,這對TUC公司是不公平的。 被證8、反訴原證9(卷㈠第353-354 、653-654頁) 6 107年10月9日上午6時04分 原告員工Karen寄給TCS公司員工Kurt Please help to provide the summarized of the duties since 01/2017-09/2018.Since the previous information only to 04/2018. 請協助提供從2017年1月至2018年9月的關稅摘要整理,因為先前的資訊只有到2018年4月。 由於先前提供的資訊僅至2018年4月,故請協助提供自2017年1月至2018年9月的關稅摘要說明。 被證9、反訴原證10(卷㈠第355、655頁 7 108年5月31日上午3時21分 TCS公司員工Ian寄給原告員工Karen It was good to see you this morning. As discussed, please see the updated duties calculation attached. The “Subtotal By Shipment” tab is the tab that should contain all the information your IT team needs. The report contains data from March 2017–April 2019, and will be updated with subsequent shipments as necessary. The summary of the data is as follows: UPS$676,381 FedEx $6,597.43 Total $682,978.61 While this is reviewed on TUC’s side, can’t we change the shipping method for future shipments so that this duties number doesn’t increase on a monthly basis? This will help us stop the issue while we dig into the existing d ata. 很高興今天早上見到您。如我們討論,請參閱附件中更新後的關稅計算。「按運送分類小計」的工作表應該包含你們資訊部門所需要的完整訊息。 該報告包含從2017年3月至2019年4月的數據,並將隨之後的出貨進行必要的更新。數據摘要如下: UPS $676,381 聯邦快遞$6,597.43 合計$682,978.61 儘管這些數據已由TUC公司審閱,我們可否更改未來出貨的裝運方式,以便使這些關稅數字不會每月增加?這將有助於我們停止查詢現有數據時所生的爭議。 很高興今天早上見到你。如我們討論的,請參閱附件中更新計算的關稅金額。「按裝運分類小計」項目應該是您的資訊部門團隊所需的完整訊息。該報告包含2017年3月至2019年4月的數據,並將隨之後的發貨狀況進行更新。數據摘要如下:UPS$676,381、聯邦快遞$6,597.43,合計$682,978.61。儘管此些數據已為TUC公司進行審核,我們是否能更改以後的裝運方式,使關稅金額不會每月增加?這將有助於我們停止查詢現有數據時的爭議問題。 被證10、反訴原證11(卷㈠第357、657頁) 8 108年7月1日下午7時36分 原告員工Karen寄給TCS公司員工Ian After check with our team, below is our finding– 1) PP tax is 4.2% not 4.6% or 4.8%,please modify your data. 與我們團隊核對後,我們發現: 1) PP膠的關稅是4.2%,而不是4.6%或4.8%,請修改您的資料。 與我們的團隊核對之後,我們發現– 1)PP膠的關稅是4.2%,而不是4.6%或4.8%,請修改您的數據。 被證11、反訴原證12、13(卷㈠第359、659頁) 9 106年8月22日上午10時 原告員工Karen寄給TCS公司員工Kurt及Karen之上司林奕良 Hi Kurt, Regarding TUC helps TCS cutting panels on CCL & PP, per below,TUC will charge TCS - CCL cutting & packaging fee $0.22 / per sqft PP cutting & packaging fee $0.06 / per sqft We will have July 2017 cutting panel cost invoices to you later this week. In the future, TUC will issue monthly shipping list ( ship directly from TUC to PCB ) as well as cutting fee invoices for your reference in the beginning of every month. PS: about the other open topic, I will list by separate email. Hi Kurt, 有關TUC公司幫TCS公司將銅箔基板及膠片裁切成小張, TUC公司將依據以下報價向TCS公司請款: 銅箔基板裁切及包裝費:$0.22/每平方英尺 膠片裁切及包裝費:$0.06/每平方英尺 我們將於本週提供2017年7月裁切費用的發票給您。 未來,TUC公司將會於每月月初提供月出貨明細(直接從TUC公司出貨至PCB廠)和裁切費發票給您參考。 註:關於其他討論中的議題,我將另以電子郵件列出。 關於TUC協助TCS切割面板用於CCL和PP之事項,TUC將依如下向TCS收取費用- 基板切割和包裝費$0.22/每平方英尺 PP切割和包裝費$0.06/每平方英尺 我們將於本週向您提供2017年7月的切割基板發票。 將來,TUC將發布每月發貨清單(直接從TUC發貨到PCB)及切割費發票供您於每個月初參考。 註:關於其他主題,我將另以電子郵件列出 反訴原證14(卷㈡第63頁 ) 10 106年3月3日上午8時57分 原告員工Karen寄給訴外人TCS公司員工Teresa First,I have to say thank you for your patience.Recently,material status is tight, that’s why we need to internal review againand again, make sure our commitment is workable…. So far we don’t have many at stock to cover all but needs to prepare month by month.In that case, we need to discuss AIR shipment instead of SEA. That will be more efficient. 首先要感謝您的耐心等候。近日原物料狀況吃緊,這就是為 什麼我們必須反覆進行內部檢視,以確保我們的承諾可實現。 目前為止,我們沒有很多的庫存可以滿足所有需求,但需要 逐月準備。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需要討論空運取代海運,那將會更有效 率。 感謝您的耐心等候。近日材料狀況緊縮,所以我們必須於內部一次又一次做審核,以確保執行可能性。…到目前為止,我們沒有足夠的庫存來滿足所有需求,需要逐月準備。在這種情況下,我們需要討論空運取代海運,這樣會更有效率。 反訴原證15(卷㈡第65頁) 11 107年8月2日上午5時21分 原告員工Sunny寄給訴外人TCS公司員工Teresa As for the PO#110853, we will ship the TU-862 and TU-872 items on Agu.16, and T3 in mid of Oct respectively. Besides, T3 PP need to change ship via air, as forwarder (ocean) unacceptable to put any thermograph with battery in the container. 有關訂單編號110853,我們將於8月16日出貨TU-862和TU-872品項,另於十月中旬出貨T3產品。 此外,T3膠片需要從海運改成空運,因為海運運送人不接受將帶有電池的温度計放入貨櫃中。 至於訂單#110853,我們將於8月16 日運送TU-862和TU-872而於10月中旬運送T3。此外,T3 PP還需要透過空運運送,因為海洋貨運代理人不接受將帶有電池的熱像儀放入貨櫃裝箱。 反訴原證16(卷㈡第67頁) 12 106年2月26日上午4時51分 原告員工Karen寄給訴外人TCS公司員工Teresa We would like to make sure if air ship 1st or 2nd lot can meet their request or not?! Currently copper status is tight and we want to make sure all those demand is firm(from TTM). 我們想確認第一批或第二批空運能否滿足他們的要求? 目前銅的供應狀況很緊張,我們希望能確認所有這些需求(來自TTM公司)是確定的。 我們想確定第一批或第二批空運能否滿足他們的要求?當前銅的供應狀況很緊張,我們希望確保所有這些需求都穩定(來自TTM)。 被證17(卷㈡第107頁) 13 106年3月28日上午1時36分 原告員工Karen寄給訴外人TCS公司員工Teresa Copper status still tight, we probably don’t have so many to “ship via SEA=4wks lead time transit=8000 sheets” Please allow me to check internally about the new update raw material status. I should can have clear picture soon. 銅的供應狀況仍然吃緊,我們可能無法在四週的交期内透過海運交付8000張。 請讓我內部確認最新的原物料狀態,很快會有清楚的答案。 銅的狀態仍然短缺,我們可能無法有四週的海運交貨時間。請允許我在內部檢查後再更新原材料狀態,很快就能有清楚的藍圖。 被證18(卷㈡第109頁) 14 107年7月10日上午5時07分 原告員工Monika寄給訴外人TCS公司員工Teresa As about PO#110479, please send revised PO# for us with shipment method from SEA to AIR, thank you. 有關編號110479之訂單,請將運送方式從海運修改為空運後將修改後的訂單寄給我們。謝謝。 關於訂單編號110479,請將海運改為空運,謝謝。 被證19(卷㈡第111頁) 15 106年8月20日上午9時33分 原告員工Karen寄給TCS公司員工Kurt All direct shipment from TUC to PCB is under FOB TWN term (shipping method instructed by TCS); for those scrap caused by temperature, please contact with UPS directly. TUC has no liability on that scrap. 所有從TUC公司直接出貨到PCB廠的貿易條件都是FOB(FreeonBoard)台灣(出貨方式依TCS公司指示);針對那些因為溫度造成的報廢品,請直接聯繫UPS貨運公司。 TUC公司對那些報廢品沒有責任。 反訴被證1(卷㈡第221頁 ) 16 106年8月21日下午9時26分 TCS之員工Kurt寄予原告員工Karen For the most part we are in agreement with you. 針對大部分內容,我們都同意你的意見。 反訴被證1(卷㈡ 第221頁 ) 17 107年5月11日上午11時29分 原告員工Karen寄予TCS員工Teresa Especially, it's FOB TWN term, TUC liability is from warehouse to TaoYuan airport. 尤其本件貿易條件是FOB(Free on Board)台灣.TUC公司的責 任是從倉庫到桃圜機場。 反訴被證2(卷㈡第223頁 ) 18 106年5月25日下午11時26分 原告員工Karen寄給TCS公司員工Kurt等 Since 01/Mar 0000 till now, we receive 210 direct PO# from TCS (ship to PCB not TCS Plymouth). That makes no sense for TUC. The handling 18% is included cutting / packaging but now all charge TUC. Our finance team has BIG concern on that. Please correct it right away. 從2017年(民國106年)三月一日到現在,我們收到了210張TCS的訂單(直接出貨到PCB廠而不是TCS在Plymouth的倉庫)。 這對TUC來說是不合理的。 18%的處理費包含了裁切和包裝,但現在都甶TUC支出。 我們的財務單位對此有很大的疑慮。 請立刻改善。 反訴被證5(卷㈡第229頁 ) 19 107年3月20日上午11時04分 原告員工Karen寄給TCS公司員工Kurt等 Production lead time is 10 ~ 14 days but no enough fiber at stock is a concern. That’s why we keep asking we need your “plan“. As a distributor, I believe TCS can do more than forward PO# and asking factory to pull in. Based on PCB forecast then come out a shipping plan is what we need from you. 生產的前置時間是10至14天,但問題是我們庫存沒有足夠的布。這就是為什麼我們持續要求你們提出「計畫」。 TCS身為一個經銷商,我認為TCS能做的不僅只是轉寄訂單以及要求工廠趕貨交貨。根據PCB廠的預測訂單然後擬定一個出貨計畫是我們需要你們做的。 反訴被證6(卷㈡第231頁 ) 20 106年7月12日下午3時16分 原告員工林奕良寄給TCS公司員工Kurt As we discussed during the meeting when you visit TUC in the end of June, this T3 mass production project demand is still strong and will last long enough for you to prepare enough inventory in advance. If you only order T3 materials when you have solid FCST numbers you will always need to play catch up with the orders and you will always have to fly T3 materials in. 如我們在六月底您拜訪TUC時的會議中討論到,T3量產計畫需求仍然強勁,而且將持續很長時間,需要您提前準備足夠的庫存。如果您都只在有確認的預測訂單數量的前提下才下單T3產品,那麼為了趕上訂單.您就總是必須空運T3產品。 被證7(卷㈠第351頁) 與編號4為同一封郵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