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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80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李慈惠謝永昌吳燁山

上訴人
太初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陽
訴訟代理人
陳逸融律師
被上訴人
林美黛
訴訟代理人
郝燮戈律師

上述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1日

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上訴人名稱「太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太初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上訴人訴訟代理人111年12月8日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前開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原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謝永昌

法 官 吳燁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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