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6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邱景芬柯雅惠邱蓮華

上訴人
張峰彬即永翔機車行
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玫瑰律師
訴訟代理人
卓素芬律師
被上訴人
瑞光塑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謝秀年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7月27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柯雅惠

法 官 邱蓮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