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2 日
- 當事人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魯奐毅、威秀影城股份有限公司、吳明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5號上 訴 人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魯奐毅 訴訟代理人 葉蓉棻律師 被 上訴 人 威秀影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憲 訴訟代理人 陳政熙律師 王吟吏律師 黃福雄律師 黃新為律師 陳一銘律師 陳鵬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1月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一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譚德周 法 官 林翠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黃文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