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3 日
- 當事人宗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李宗民、東立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薛文評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72號 上 訴 人 宗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民 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律師 上 訴 人 東立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文評 訴訟代理人 楊哲瑋律師 許哲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邱靜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淨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