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再字第50號
- 再審原告
- 聖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永建
- 訴訟代理人
- 余政勳律師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新竹市警察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最高法院裁定移送而來,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7萬4808元,應徵裁判費28萬1736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