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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再更一字第2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陳秀貞蔡世芳陳婷玉

再審原告
芝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玉貞
訴訟代理人
錢紀安律師
再審被告
祭祀公業吳江怡
法定代理人
吳玉志
法定代理人
吳富乾
法定代理人
吳富俊
法定代理人
吳富南
法定代理人
吳貴增
法定代理人
吳貴輝
法定代理人
吳富崇
法定代理人
吳富國
訴訟代理人
林梅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再審之訴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再審訴訟費用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主文欄第二項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爰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陳婷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盈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再更一字第2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再審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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