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再更一字第2號
- 再審原告
- 芝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玉貞
- 訴訟代理人
- 錢紀安律師
- 再審被告
- 祭祀公業吳江怡
- 法定代理人
- 吳玉志
- 法定代理人
- 吳富乾
- 法定代理人
- 吳富俊
- 法定代理人
- 吳富南
- 法定代理人
- 吳貴增
- 法定代理人
- 吳貴輝
- 法定代理人
- 吳富崇
- 法定代理人
- 吳富國
- 訴訟代理人
- 林梅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再審之訴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再審訴訟費用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主文欄第二項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爰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