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勞上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7 日
- 當事人曾怡文、聯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長明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勞上字第32號 上 訴 人 曾怡文 訴訟代理人 林鵬越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孟彥律師 被 上訴 人 聯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長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律師 複 代理 人 李怡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3月8日上午11 時20分在本院第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張文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文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