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家上字第3號
- 上訴人
- 黃仁安
- 訴訟代理人
- 張必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邱清銜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視同上訴人 黃仁隆
- 訴訟代理人
- 黃春月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施宥宏律師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蘇家宏律師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林正椈律師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王其蓁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視同上訴人 黃富琴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黃愛玉
-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 王其蓁
-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 視同上訴人 黃琨凌
-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 王毅暉(即黃媛之繼承人)
-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 王良暉(即黃媛之繼承人)
-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 王峒穰(即黃媛之繼承人)
- 被上訴人
- 黃女容
- 訴訟代理人
- 范菁文
- 黃春香 住○○市○鎮區○○路0段00巷000弄0
- 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所示內容應增列編號104及105之遺產項目與更正附註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應增列及更正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黃煥成所遺之財產 編號 遺產項目 財 產 標 示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股數 本院分割方法 104 股票 世聯倉運股份有限公司 2萬460股及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4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105 股票 銘聯股份有限公司 45股及孳息 附註:編號1至64、91至94、93至101係繼承黃徐秀貞而來,是黃 煥成權利範圍如主文第2項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