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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家上字第3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賴劍毅洪純莉陳君鳳

上訴人
黃仁安
訴訟代理人
張必昇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律師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黃仁隆
訴訟代理人
黃春月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施宥宏律師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律師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正椈律師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其蓁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黃富琴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愛玉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王其蓁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黃琨凌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王毅暉(即黃媛之繼承人)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王良暉(即黃媛之繼承人)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王峒穰(即黃媛之繼承人)
被上訴人
黃女容
訴訟代理人
范菁文
黃春香 住○○市○鎮區○○路0段00巷000弄0
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所示內容應增列編號104及105之遺產項目與更正附註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應增列及更正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陳君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郭姝妤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黃煥成所遺之財產
編號 遺產項目 財  產  標  示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股數 本院分割方法 104 股票 世聯倉運股份有限公司  2萬460股及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4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105 股票 銘聯股份有限公司  45股及孳息  
附註:編號1至64、91至94、93至101係繼承黃徐秀貞而來,是黃
煥成權利範圍如主文第2項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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