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家上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3 日
- 法官賴劍毅、洪純莉、陳君鳳
- 上訴人黃仁安、黃仁隆、黃春香、黃春月、黃富琴、黃愛玉、黃琨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家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黃仁安 訴訟代理人 張必昇律師 邱清銜律師 視同上訴人 黃仁隆 黃春香 住○○市○鎮區○○路0段00巷000弄0 0號 黃春月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施宥宏律師 蘇家宏律師 林正椈律師 王其蓁 視同上訴人 黃富琴 黃愛玉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王其蓁 視同上訴人 黃琨凌 王毅暉(即黃媛之繼承人) 王良暉(即黃媛之繼承人) 王峒穰(即黃媛之繼承人) 被 上訴人 黃女容 訴訟代理人 范菁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所示內容應增列編號104及105之遺產項目與更正附註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應增列及更正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陳君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郭姝妤 附表:黃煥成所遺之財產 編號 遺產項目 財 產 標 示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股數 本院分割方法 104 股票 世聯倉運股份有限公司 2萬460股及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4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105 股票 銘聯股份有限公司 45股及孳息 附註:編號1至64、91至94、93至101係繼承黃徐秀貞而來,是黃煥成權利範圍如主文第2項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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