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0 日
- 當事人AD000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4號 原 告 AD000-A108267(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AD000-A108268(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AD000-A108269(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AD000-A10827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子欽律師 上列原告(下依序稱原告A女、B女、C男、D女,合稱原告)因與被告李允然、王怡婷、怡辰國際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0年度 重附民字第19號),嗣原告於民國110年12月20日具狀追加女神 想什麼交友科技有限公司、曼哈健康國際有限公司為被告,請求連帶賠償原告A女新臺幣(下同)1,587萬3,961元本息、原告B女468萬9,989元本息、原告C男200萬元本息、原告D女200萬元本息(見本院卷第339頁至第345頁),經核原告上開追加係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後提起者,屬於獨立之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2項規定,按上開訴訟標的金額(即2,456萬3,950元,計算式:1,587萬3,961元+468萬9,989元+200萬元+200 萬元)計算,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4萬2,324元,未據原告繳納 ,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則駁回此追加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鄭淑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