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1 日
- 當事人AD000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4號 聲 請 人 AD000-A108267(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AD000-A108268(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AD000-A108269(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AD000-A10827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子欽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還退還溢繳裁判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伍仟壹佰柒拾陸元,准予退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3個 月內為之。裁判費如有因法院曉示文字記載錯誤或其他類此情形而繳納者,得於繳費之日起5年內聲請返還,法院並得 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次按被害人或本法第6條之人非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向加 害人起訴請求本法第9條第1項各款之損害賠償時,暫免繳納訴訟費用,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依 前揭規定得暫免繳納訴訟費用之範圍,以該法第9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項目及金額為限。 二、查,本件原告(下依序稱原告A女、B女、C女、D男,合稱原告)於民國110年12月20日具狀追加女神想什麼交友科技有 限公司、曼哈健康國際有限公司為被告,請求連帶賠償原告A女新臺幣(下同)1,587萬3,961元本息、原告B女468萬9,989元本息、原告C女200萬元本息、原告D男200萬元本息(見本院卷第328頁至第329頁),而原告請求項目及金額,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28條第1 項、第9 條第1 項規定,暫免繳納訴訟費用如附表所示,是原告於111年2月7日繳納裁判費34萬2324元(見本院卷第381頁),合計溢繳裁判費5萬5,176元(計算式:34萬2,324元-28萬7,148元=5萬5,176元),為 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規定退還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淑昀 附表(金額:新臺幣) 請求項目 請求金額 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28條暫免繳納訴訟費用之金額 扣除暫免部分後應核計訴訟費用之金額 A女 醫療費用 41萬5,480元 1,587萬3,961元 不得逾40萬元 1萬5,480元 1,407萬3,961元 工作損失 394萬3,481元 不得逾100萬元 945萬8,481元 增加生活上必要費用 651萬5,000元 精神撫慰金 500萬元 不得逾40萬元 460萬元 B女 醫療費用 41萬3,989元 468萬9,989元 不得逾40萬元 1萬3,989元 311萬3,989元 增加生活上必要費用 77萬6,000元 不得逾100萬元 0 精神撫慰金 350萬元 不得逾40萬元 310萬元 C女 精神撫慰金 200萬元 不得逾40萬元 160萬元 D男 精神撫慰金 200萬元 不得逾40萬元 160萬元 合計 2,456萬3,950元 2,038萬7,950元 應徵裁判費 34萬2,324元 28萬7,1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