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金上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0 日
- 當事人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孫天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金上字第43號 上 訴 人 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天山 訴訟代理人 鄭涵雲律師 高晟剛律師 雷宇軒律師 複 代理人 殷耀晨律師 被 上訴人 黃博(原名黃耀庭) 訴訟代理人 陸正義律師 游盈蒨律師 佘宛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指定於民國112年2月21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專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兩造請於112年2月8日以前具狀陳報下列事項: 一、被上訴人於106年11月21日在上訴人處開立期貨交易帳戶後 至109年4月20日為止,該段期間是否曾有買賣期貨商品(即關於從事期貨交易之經驗狀況如何)? 二、上訴人之交易室於109年4月21日凌晨至2時30分止,是否有 人員上班?上訴人主張於109年4月21日凌晨2時3分、2時6分曾在公司官網及所有電子下單平台發布公告,可否提出曾有投資人撥打電話至交易室之相關舉證? 三、上訴人於原審曾提出被證14、15書證(原審卷三第123、125 頁),但被上訴人否認形式真正,請上訴人就被證14、15之 來源出處進一步說明。 四、原審卷內有「客戶申訴處理報告表」(原審卷二第219頁,所載申訴日期為109年4月27日),前述申訴倘係以電話為之, 請問有無留存電話錄音內容?倘有留存,請提供錄音光碟及逐字譯文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郭佳瑛 法 官 張婷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英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