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非抗字第81號
- 再抗告人
- 漁季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楊金山
- 再抗告人
- 牧莎威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楊金昌
- 共同代理人
- 姚昭秀律師
- 相對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票款執行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三行中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