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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非抗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票款執行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9 日
  • 法官
    李媛媛胡芷瑜賴秀蘭

  • 當事人
    漁季有限公司牧莎威有限公司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非抗字第81號 再 抗 告人 漁季有限公司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金山 再 抗 告人 牧莎威有限公司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金昌 共同代理人 姚昭秀律師 相 對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票款執行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三行中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賴秀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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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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