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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易字第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周群翔周珮琦陳雯珊

上訴人
當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惠
訴訟代理人
林俊峰律師
訴訟代理人
駱鵬年律師
被上訴人
世紀智庫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景泰
訴訟代理人
陳振瑋律師

賴映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宣判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20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周群翔

法 官 周珮琦

法 官 陳雯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陳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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