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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易字第1205號

解除契約返還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賴劍毅洪純莉賴秀蘭

上訴人
張乙文
訴訟代理人
吳珠鳳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雅筑律師
被上訴人
雅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原名稱王琳室內裝修有限
法定代理人
王心芯
訴訟代理人
李軒菱
公司) 設新北市○○區○○街000○0號0樓

葉婷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返還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又本件本院認為有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1依職權訊問當事人之必要,兩造當事人應於上開準備程序期日一併到庭,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賴秀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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