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易字第940號
- 上訴人
- 李振興即宏鼎工程行
- 訴訟代理人
- 莊振農律師
- 複代理人
- 區育銓律師
- 被上訴人
- 宇軒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游勇結
- 訴訟代理人
- 劉世興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運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6月30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八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上易字第940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6月30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八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