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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9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8 日
  • 法官
    管靜怡林政佑胡芷瑜

  • 當事人
    李振興即宏鼎工程行宇軒企業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易字第940號 上 訴 人 李振興即宏鼎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莊振農律師 複 代理 人 區育銓律師 被上訴人 宇軒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游勇結 訴訟代理人 劉世興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運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6月30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第十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管靜怡 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胡芷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蕭進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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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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