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5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更一字第37號

給付委任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陳婷玉毛彥程林晏如

上訴人
三石設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博文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登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本院111年度上更一字第3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前揭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已委任而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所明定。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111年度上更一字第37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依上開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毛彥程

法 官 林晏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簡維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更一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