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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1086號

給付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周祖民馬傲霜鄭威莉

上 訴 人
林威效(兼林清合之承受訴訟人)
林育緯(兼林清合之承受訴訟人)
蘇敏惠(兼林清合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律師
複代理人
蔡爵陽律師
被上訴人
正本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明勝
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律師
複代理人
惠嘉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馬傲霜

法 官 鄭威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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