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0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12 日
- 法官周祖民、馬傲霜、鄭威莉
- 上訴人林威效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1086號 上 訴 人 林威效(兼林清合之承受訴訟人) 林育緯(兼林清合之承受訴訟人) 蘇敏惠(兼林清合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律師 複代理人 蔡爵陽律師 被上訴人 正本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明勝 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律師 複代理人 惠嘉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馬傲霜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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