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1150號
- 上訴人
- 兆紅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致兵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
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
央或地方機構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
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規定預納裁判費,並
委任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先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
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第1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2、4項,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謝幸容間請求給付合約
利潤事件,對於本院111年度上字第1150號駁回其上訴之判決不
服,提起第三審上訴。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00萬3,374元,應徵收第三審裁判費3萬1,348元。惟上訴人
於提起本件上訴時,未據繳納前揭裁判費及委任律師或律師資格
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限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
不補正,本院將以上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