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3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23 日
- 法官黃書苑、胡芷瑜、林政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1394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川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婷 訴訟代理人 黃繼儂律師 陳敦豪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吉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龍 訴訟代理人 郝燮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兩造表明有和解之意願,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5月9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林政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王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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