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1449號
- 上訴人
- 李 建 成
- 被上訴人
- 順馨電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劉月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本院第二審判決(111年度上字第144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備之程式。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未委任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其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即明。
二、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0日本院111年度上字第1449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同年4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月23日送達上訴人(見本院卷第374頁),上訴人僅補繳第三審裁判費,迄未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6條之2為聲請,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稽(見本院卷第378頁)。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