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1522號
- 上訴人
- 永煦事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及 下 一 人
- 訴訟代理人
- 洪葦緁(原名洪嘉禧)
- 上訴人
- 楊紜綺(原名楊湘婷)
- 被上訴人
- 楊少鳴
- 訴訟代理人
- 黃健誠律師
- 0000000000000000 上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馬偉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上字第1522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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