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298號
- 上訴人
- 宇正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賢正
- 訴訟代理人
- 吳慶隆律師
- 被上訴人
- 璞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惠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徐惠杉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之規定自明。查本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在上開事件本院判決前,於民國111年12月27日由德昱投資有限公司變更為徐惠杉,此有經濟部111年12月27日經授中字第11133806690號函、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99至607頁),茲據上訴人具狀聲明由徐惠杉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