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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2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6 日
  • 法官
    朱耀平呂明坤羅立德
  • 法定代理人
    王賢正、徐惠杉

  • 上訴人
    宇正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璞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298號 上 訴 人 宇正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賢正 訴訟代理人 吳慶隆律師 被 上訴人 璞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惠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徐惠杉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之規定自明。查本件被 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在上開事件本院判決前,於民國111年12月27日由德昱投資有限公司變更為徐惠杉,此有經濟部111年12月27日經授中字第11133806690號函、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附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599至607頁),茲據上訴人具狀聲明由徐惠杉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呂明坤 法 官 羅立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葉蕙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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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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