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上字第388號
- 上訴人
- 微風置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瑞妍
- 訴訟代理人
- 洪堯欽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健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薌瑜律師
- 上訴人
- 陳慈恩
- 上訴人
- 王威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柏仰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宋重和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翁敬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56號第一審判決各自提起上訴,本院於112年1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命甲○○撤除兩篇新聞報導及主文第二項關於命乙○○刊登道歉啟事部分,暨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微風置地股份有限公司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微風置地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甲○○之其餘上訴均駁回。
第一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甲○○負擔百分之十二,餘由微風置地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關於命甲○○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應更正為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二編號4所示。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
,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查
上訴人微風置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微風公司)在原審主張
對造上訴人甲○○、乙○○(下各稱其姓名)在香港商蘋果日報
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蘋果日報公司)經營管
理之蘋果日報網站刊載如附件一所示內容不實之「獨家調查
1」、「獨家調查3」(下合稱系爭報導)侵害其商譽,依民
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
後段規定,請求甲○○、乙○○撤除系爭報導,並刊載附表二編
號1道歉啟事以回復商譽,及連帶賠償慰撫金新臺幣(下同
)300萬元、營業損失300萬元。原判決命甲○○撤除系爭報導
,及甲○○、乙○○連帶刊登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道歉啟事,並
駁回微風公司其餘之訴。兩造各就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微風
公司依憲法法庭111年度憲判字第2號判決意旨更正回復商譽
方式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刊登判決啟事(本院卷㈡第490頁)
,核屬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及更正事實上陳述,合於上開
規定,應予准許。雖甲○○、乙○○抗辯微風公司上訴追加附表
一編號0、6、7部分,然微風公司於原審始終主張系爭報導
標題及內容不實,並經原判決將微風公司主張整理如附表一
,並非訴之追加,是甲○○、乙○○上開抗辯,容有誤會,附此
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微風公司主張:甲○○、乙○○於民國108年3月7日分別為蘋果
日報地產中心之助理副總編輯、記者,竟均未盡合理查證義
務,共同於108年3月7日上午9時許,在蘋果日報網站刊登內
容不實之系爭報導,損及伊之商譽權,其等自應撤除系爭報
導,並刊登如附表二編號3啟事以回復伊商譽,並賠償慰撫
金300萬元。又一般大眾閱讀系爭報導後,對伊產生負面印
象,拒絕至伊旗下之微風南山消費,致伊受有無法獲取營業
利益損害300萬元等情。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
、第185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求為命甲○○、乙
○○亦撤除系爭報導、刊載道歉啟事及連帶給付600萬元本息
之判決。
二、甲○○、乙○○則以:獨家調查1為甲○○單獨撰寫,獨家調查3為
乙○○單獨撰寫,於108年3月7日分別刊登在蘋果日報網站,
報導前已盡查證義務,有相當理由確信真實為合理適當評論
。其中附表一編號1提及「逼店長畫押賠錢、抵死拒簽結算
單、被樓管追著跑」為甲○○個人主觀價值判斷所為評論,屬
意見表達。編號2至5、6至7之「獨家調查3」內容無指稱微
風公司搾取廠商利潤、強迫廠商漲價之意。又系爭報導係民
生重要議題而與公共利益相關之可受公評事項,微風公司經
營微風南山屬公眾周知之商場,應對言論自由、新聞自由為
高度退讓。甲○○、乙○○既無侵害微風公司商譽權之不法行為
,自無庸撤除系爭報導、刊登啟事及賠償。另蘋果日報公司
已無在臺經營,系爭報導無法再為瀏覽或撤除,故微風公司
訴請伊等撤除系爭報導無權利保護必要、無執行可能。刊載
啟事內容亦非屬回復商譽之適當處分,且微風公司就其主張
受有營業利益損害及數額未舉證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為微風公司一部勝、敗之判決,即判命甲○○應將系爭報
導撤除、甲○○及乙○○應刊登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道歉啟事,
並駁回微風公司其餘之訴。兩造各自提起上訴。微風公司上
訴及答辯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微風公司後開第㈡項之訴部
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甲○○、乙○○應連帶給付微風公司3
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就原審請求
慰撫金300萬元敗訴部分,未據聲明不服,非本院審理範圍
,下不贅述)。㈣甲○○、乙○○之上訴駁回。甲○○、乙○○上訴
及答辯聲明:㈠原判決不利甲○○、乙○○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
部分,微風公司在第一審之訴駁回。㈢微風公司之上訴駁回
。㈣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不爭執事項(原審卷第562頁、本院卷㈡第188、406至407頁
):
㈠甲○○、乙○○分別為蘋果日報地產中心之助理副總編輯、記者
。獨家調查1係由甲○○撰寫,由乙○○以電話、通訊軟體LINE
向微風公司公關陳昀隆聯繫以蒐集報導素材;獨家調查3係
由乙○○單獨蒐集素材並撰寫。
㈡甲○○、乙○○於108年3月7日上午9時、同日上午9時2分許,在
蘋果日報網站,各自刊登獨家調查1、獨家調查3,並有系爭
報導附卷可查(附民卷第61至69、75至80頁)。
㈢附表一編號1所指進駐廠商即為捷利創新餐飲股份有限公司經
營主打「日式正宗涮涮鍋」之連鎖火鍋店「涮鍋里」,該店
於108年2月28日當月業績未達標,由微風公司樓管陳信榮與
該店店長翁麗音接洽處理。
㈣附表一編號2記載新葡苑旗下新品牌「D弍拾弍」港式飲茶之
價格,與添好運之價格均正確。附表一編號3提及之「九州
鬆餅」確實有在微風南山、富錦街分別置店,均有銷售班尼
迪克蛋鬆餅之品項,價格依序為350元、290元。附表一編號
4提及之「四國讚岐烏龍麵」有在微風南山、臺中河南置店
,均有銷售日本豆皮烏龍拉麵之品項,價格依序為168元、1
60元。另該則所載微風南山之「四國讚岐烏龍麵」其他套餐
價格均正確。
㈤微風公司對甲○○編輯製作獨家調查1,提出加重誹謗罪告訴,
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116號、本院109年度上
易字第2303號刑事判決無罪確定,有該案件歷審(下稱另案
刑事)判決在卷可查(原審卷第366至383頁)。另微風公司
以乙○○編輯製作系爭報導,提出加重誹謗罪告訴,經臺灣士
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10521號為不起訴處分,
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上聲議字第854號駁回再議聲請
而確定,亦有上開處分書存卷可參(原審卷第346至354頁)
。
五、微風公司主張甲○○、乙○○刊載內容不實之系爭報導,依民法
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後
段之規定,請求甲○○、乙○○應撤除系爭報導並刊載如附表二
編號3之啟事,及賠償營業利益損失300萬元等情,為甲○○、
乙○○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㈠按新聞自由攸關公共利益,國家固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
然為兼顧個人名譽權、隱私權之保護,新聞媒體就所報導之
事實仍應負查證義務,倘於報導前未經合理查證,或經查證
所得資料,無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即率予報導,致報導
內容與事實不符,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仍不得
阻卻違法,而可構成侵權行為。又上開攸關阻卻違法性之合
理查證義務,應依個別事實所涉之「侵害之程度」、「與公
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報導事項之時
效性」及「查證時間、費用成本」等因素,分別定其合理查
證義務之高低,俾調和言論自由之落實與個人名譽、隱私之
保護。另意見表達之言論,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
,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行為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如未
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
論者,不具違法性,非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亦不負侵權行
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675號判決
意旨參照)。
㈡獨家調查1為甲○○獨自撰寫、刊登之報導,其中附表一編號0
「業績沒400萬逼店長畫押賠錢」、附表一編號1「被樓管逼
簽月結單補足差額,店長抵死不從」、「店長抵死拒簽結算
單,打電話向總公司請示,卻因連假找不到人,被樓管追著
跑」屬侵害微風公司商譽之不實言論,系爭報導其餘內容則
無侵害微風公司商譽:
1.微風公司雖以甲○○、乙○○均有參與系爭報導之撰寫及刊載過
程,應共同負責云云。然獨家調查1為甲○○撰寫,獨家調查3
為乙○○撰寫,並各自刊登(如不爭執事項㈠、㈡)。雖乙○○於
甲○○撰寫獨家調查1前蒐集素材,然其既無參與獨家調查1之
編撰,該則報導自與乙○○無關。至微風公司再以獨家調查1
另有男性影音報導,但並未舉證該男性影音報導即為乙○○,
自難認乙○○採訪後有以獨家調查1內容對外進行影音報導。
是微風公司主張乙○○應負獨家調查1不實之文責云云,自無
可取。
2.甲○○雖抗辯獨家調查1係其採訪匿名民眾,並由乙○○以電話
、LINE採訪,已盡查證義務。惟匿名民眾固於受訪時表示:
「就那個火鍋店啊」、「他們店長自己說的啦,說他們包底
就400啦,然後好像抽12%吧」、「就是228最後1天他們在結
算的時候,他沒有到業績,就比較晚結帳,因為其實樓下財
務部門急著關帳,就請樓管去,然後他們好像還差20幾萬吧
,然後樓管,就要他們店長去簽」、「到了晚上的時候樓管
有特別跑到他們櫃,就一直在那裡待著啊,然後雙方臉色蠻
難看的」等內容(原審卷第262至264頁),但未提及如附表
一編號0「業績沒400萬逼店長畫押賠錢」、附表一編號1「
被樓管逼簽月結單補足差額,店長抵死不從」、「店長抵死
拒簽結算單,打電話向總公司請示,卻因連假找不到人,被
樓管追著跑」等內容,反係受訪者於甲○○追問:結果呢?僅
覆以:「我不清楚後來是怎麼樣」等語(原審卷第264頁)
,均與附表一編號0、1內容無涉。另乙○○LINE聯繫微風南山
公關陳昀隆之對話:「乙○○:微風這邊對於外界說微風南山
業績下滑一說的官方回覆,再麻煩您哦」、「陳昀隆:是哪
些櫃位講的」、「乙○○:其實都是私下聊的時候講的,這部
分我有點難透露是誰啦,你知道我很怕斷的我的人脈呀…那
還是您這邊可以針對有一些店家,調整菜單價格有變相調漲
,外界揣測可能是因為微風高租金所造成的做回應」、「陳
昀隆:你問的真的很籠統~餐廳這麼多,也不可能這樣大海
撈針去找,而且定價也是餐廳自己的策略。建議還是跟我們
說哪幾家反應這樣的狀況」、「乙○○:我了解您的難處,但
也請您恕我直言,我們記者還是需要基於保護提供消息的當
事人,恐怕無法提供給您,恕微風這邊無法做回應有沒有關
係」、「陳昀隆:這跟消息來源應該沒有什麼關係吧?因為
您提到有菜單調漲的部分,不是應該跟我明確指出是哪些櫃
位?我再去求證是不是有這樣的狀況嗎?我們總不可能一家
家去查問,這樣對我們的其他店家櫃位也不公平」、「乙○○
:您知道我們公司立場一貫強硬,我如果透露我真的會丟了
工作,之後有如果機會可以跟您分享」,下1則即為乙○○通
知陳昀隆蘋果日報網站已刊登獨家調查1之連結,有該對話
紀錄翻拍照片可查(原審卷第464至472頁),並經證人陳昀
隆於另案刑事審理中證稱乙○○問伊的問題太籠統,很難查證
回覆等情(原審卷第257至260頁),可見乙○○與陳昀隆之訪
談對話亦無提及獨家調查1關於樓管逼店長簽單、店長抵死
不從、樓管追著店長跑等相關內容。是甲○○執此抗辯其已善
盡查證義務云云,自無可取。
3.又獨家調查1所指樓管即證人陳信榮於另案刑事偵查及審理
證以:伊於108年2月28日晚上與涮鍋里店長討論包底營業額
之事,閉店前伊到櫃位上告知希望依照合約所簽訂的整月包
底金額差距,補足差距營業額,涮鍋里店長翁麗音有同意伊
進去櫃臺,也同意伊操作收銀機,收銀機會開出應收帳款單
子,差距金額需由門市人員簽名補足,翁麗音說在南部沒有
這樣的流程,與臺北有落差,還說他是現場作業人員,與後
勤簽訂合約不熟,能否228連假完跟總公司報告後再簽名,
伊回答可以,伊順便也聯繫他們的承辦人,就直接在櫃臺打
給對方承辦人,承辦人在電話中也持續聯繫後勤主管,因為
連假主管都沒有接電話,所以對方無法做決定,雙方電話合
意以星期一總部再回覆,伊說好,在跟翁麗音討論的過程,
沒有發生大聲爭吵的情形,因為這是商業機密無法公開,所
以沒有大聲,算是和平調解問題,伊也沒有與翁麗音發生追
逐,到3月3日雙方有聯繫,到3月5日有協商,之後簽訂補充
協議書,結果3月7日獨家調查1就出來,報導前沒有記者訪
問、長官詢問伊相關問題,也沒有人向伊查證有無發生店長
被逼簽結算單之事等語(原審卷第214至216、244至247頁)
。證人翁麗音於另案刑事偵查及審理中證述:108年2月28日
晚上伊與樓管陳信榮確定包底營業額未達成,微風南山要開
發票把包底補足,所以討論要如何處理,當時雙方認知不一
樣,伊不知道合約到底怎麼簽的,所以先回報給總公司黃曉
琴總經理,公司說伊未被授權在抽成之發票三聯單上面簽名
,伊跟樓管表示伊不能簽,並且回報公司,樓管也說會回報
他們公司,之後就暫緩這些事情,當天樓管陳信榮只跟伊確
認要不要簽,沒有逼伊簽名或追著伊跑,且伊擔任系爭火鍋
店店長期間沒有接受過蘋果日報訪問等語(原審卷第222至2
26、233至235頁)。而涮鍋里火鍋店之經營公司即捷利創新
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亦於108年3月7日函覆:「從無對任何媒
體講述或提供有關此報導內容的相關事宜,亦不知此報導引
述何處」等語(附民卷第91頁)。再觀諸另案刑事勘驗微風
南山涮鍋里火鍋店內櫃檯、店外走道於108年2月28日之監視
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僅有陳信榮至涮鍋里火鍋店與店長翁麗
音交談、陳信榮操作涮鍋里櫃臺電腦、列印單據、使用翁麗
音及自己之手機撥接電話、揮動手部、叉腰及將簽單交予翁
麗音,並無陳信榮迫使翁麗音簽單、追趕翁麗音等舉措(原
審卷第268至300頁),益徵甲○○於獨家調查1撰寫「業績沒4
00萬逼店長畫押賠錢」、附表一編號1之「被樓管逼簽月結
單補足差額,店長抵死不從」、「店長抵死拒簽結算單,打
電話向總公司請示,卻因連假找不到人,被樓管追著跑」,
顯與事實不符,自屬貶損微風公司商譽權之不實言論。
4.至附表一編號1之其他部分、附表一編號2至5之獨家調查1,
係描述涮鍋里火鍋店業績不達標,及進駐微風南山之餐飲業
者即「D弍拾弍」港式飲茶、九州鬆餅、四國讚岐烏龍麵餐
點價格相較未進駐之相同或相類店家高昂;另附表一編號6
、7之獨家調查3,則係乙○○表達微風南山收超貴租金,業者
因應改變菜單或調整價格等節。因涮鍋里與微風南山約定之
業績包底約為400萬元,於108年2月底業績不達標,而上開
業者在微風南山之餐點價格定價較高等情,亦有相關店家之
其他新聞報導可憑(原審卷第384、474至491頁、本院卷㈡第
107至109頁),復為兩造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㈣)。另餐
點昂貴與否涉及民眾評估用餐環境、餐點內容等諸多因素,
且民眾評估價格是否昂貴,應屬意見表達範疇。又物價指數
為民生議題,本屬可受公評之事,且甲○○、乙○○本於新聞自
由所為上述報導內容,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自非屬侵
害微風公司商譽權之言論。
5.另案刑事雖以:涮鍋里火鍋店確有業績未達標準、微風南山
樓管陳信榮為補足包底營業額要求店長翁麗音簽單遭拒之事
實,陳信榮於前揭監視錄影畫面之肢體動作使人信其有強烈
要求翁麗音簽立結算單之印象,及甲○○已透過與匿名受訪者
之訪談為查證,乃認定甲○○所為獨家調查1非虛構事實,及
係對可受公評事項為個人主觀價值判斷之意見表達,並為新
聞自由保障範疇,不具真實惡意及違背合理評論等節,判決
甲○○無罪。惟按刑事訴訟法第504條所謂應以刑事判決所認
定之事實為據者,係指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而言,如附帶民
事訴訟經送於民事庭後,即為獨立民事訴訟,其裁判不受刑
事判決認定事實之拘束(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713號判例
意旨參照)。甲○○刊登如附表一編號0之「業績沒400萬逼店
長畫押賠錢」、附表一編號1之「被樓管逼簽月結單補足差
額,店長抵死不從」、「店長抵死拒簽結算單,打電話向總
公司請示,卻因連假找不到人,被樓管追著跑」之不實言論
侵害微風公司商譽權,業如前述,是甲○○以另案刑事判決結
果抗辯不構成侵權行為云云,自不可採。
㈢微風公司請求甲○○撤除前開不實報導,業因蘋果日報已關閉
網站,而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
1.按原告提起訴訟,就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應有請求法院
判決之現實上必要性,即在法律上有受判決之現實利益,此
為權利保護必要之要件。原告之權利保護要件有無欠缺,應
以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為準,於起訴時無欠缺,而於言詞
辯論終結時有欠缺者,應認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最高法院11
2年度台上字第1426號判決意旨參照)。
2.查蘋果日報公司於112年9月25日函覆公司已於111年8月31日
結束營運,且全體員工皆已離職,相關權限皆已移除並已將
網站關閉,甲○○已離職不屬於該公司員工等情(見本院卷㈡
第273頁),是甲○○在蘋果日報網站刊載上開不實言論,既
因網站已關閉,無從再供外界瀏覽,即無再訴請法院撤除之
必要,揆諸前開說明,微風公司訴請甲○○撤除上開不實報導
,難認有權利保護必要,自屬無理由。
㈣微風公司請求甲○○刊登回復名譽之啟事,應以附表二編號4所
示判決啟事為適當處分:
1.按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
5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又定回復名譽之方法,法院不受當
事人聲明之拘束。惟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屬不確定法律概
念及裁量性,此項回復被害人名譽之處分,雖須符合憲法第
23條比例原則,不得侵入基本權保障之自由權利核心。惟如
非由加害人以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並依憲法保
障人民言論自由意旨,予以適度限縮,例如在合理範圍內由
加害人負擔費用,刊載被害人判決勝訴之啟事或將判決書全
部或一部刊載於大眾媒體等替代手段,可讓社會大眾知悉法
院已認定加害人有妨害他人名譽之行為,有助於填補被害人
名譽所受之損害,且不至於侵害加害人之不表意自由(111
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意旨參照)。
2.查微風公司雖主張甲○○前揭侵害商譽之不實報導,經多家媒
體轉載,影響範圍重大,甲○○應以附表二編號3之方式,在
自由時報電子報、自由時報紙本報章均刊載啟事,始足回復
商譽,並提出獨家調查1經中時電子報、yahoo奇摩新聞、TV
BS新聞網、自由財經、民事新聞網、東森財經新聞網、ETto
day房產雲、三立新聞網、華視新聞網等多家媒體轉載之翻
拍畫面為據(附民卷第131至181頁)。然審酌甲○○於108年3
月7日將獨家調查1刊載於蘋果日報網站,其中不實內容佔獨
家調查1篇幅程度不多、刊載迄今已逾4年8月、蘋果日報網
站已關閉無法瀏覽等情,揆諸前開說明意旨,命甲○○以附表
二編號4所示方式刊載判決啟事,核屬回復微風公司商譽之
適當處分。
㈤微風公司請求甲○○、乙○○連帶賠償營業利益損失300萬元,為
不可採:
1.微風公司雖主張民眾閱覽系爭報導後,表示抵制不於微風南
山消費,影響其營業利益,並提出讀者留言、微風南山108
年1月至6月銷售額統計表、國稅局申報書(附民卷第102至1
13頁、原審卷第200至212頁、本院卷㈠第45至51頁)為據。
2.查乙○○刊載獨家調查3報導,未侵害微風公司商譽,是微風
公司請求乙○○亦就此部分為賠償云云,為無理由。至甲○○刊
載獨家調查1之不實報導部分,固有侵害微風公司商譽,然
消費行為成因多端,尚難僅以民眾閱讀上開報導所表達觀點
,認已影響消費行為致微風公司獲利削減。且細繹上述讀者
留言,雖有「一起杯葛這種商場」、「不會去微風南山吃東
西了」、「為了救店家,我不會去當盤子了」、「以後絕不
去微風吃東西了」等內容,然亦有「我已經數10年沒有去百
貨公司消費,因為東西真的太貴了」、「百貨公司何其多!
大同小異!微風非常沒興趣」、「非假日又非用餐時段當然
沒人呀」、「百貨公司的包底抽成,又不是一天兩天的事情
,如果不行的話就不要租」等內容,可見民眾本非僅憑對業
者觀感決定消費行為,是微風公司營業盈虧難認與甲○○刊載
前揭侵害商譽權之不實報導有必然關連。參以微風公司自行
提出微風南山自108年1月至同年6月銷售額統計表,其餐飲
營收於108年3月後雖逐月減少,然微風南山係於108年1月10
日開幕,開幕慶活動及市場新鮮度,本會刺激消費而帶動營
收表現,故開幕期間之營收本難與開幕後數月之營收狀況相
提並論,是無從僅以上開6個月之銷售額統計表,遽認係因
甲○○刊載不實報導部分所致。是微風公司主張甲○○、乙○○刊
載系爭報導造成其營業利益損失,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云云,
均不足採。
七、綜上所述,微風公司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
項後段規定,請求甲○○刊登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判決啟事,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併由本院將原判決主文第2項關於命
甲○○刊登道歉啟事更正如主文第5項所示;逾此部分之請求
,則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就上開不應准許部分,命甲○○
撤除系爭報導及命乙○○刊登道歉啟事部分,自有未洽。甲○○
、乙○○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
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另其餘不應
准許部分,原審駁回微風公司請求營業利益損失300萬元本
息部分,並無不合,微風公司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
廢棄改判及於本院聲請假執行,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至
上開應准許部分,甲○○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
由,亦應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微風公司上訴為無理由;甲○○上訴為一部有理由
、一部無理由,乙○○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
、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黃欣怡
法 官 陳彥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
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
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
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冠璇
附表一(即系爭報導):
編號 報導內容 獨家調查1 0 標題「業績沒400萬逼店長畫押賠錢 揭微風南山高租金內幕」(附民卷第61頁)。 1 有進駐廠商上月業績不達標,被樓管逼簽月結單補足差額,店長抵死不從,鬧到樓面皆知,場面難看(附民卷第61頁)。 最慘的案例也已經出現,從日本跨海來台、主打「日式正宗涮涮鍋」的連鎖火鍋店…上月底結算時業績竟不達標,廠商需逕自補足差額,店長抵死拒簽結算單,打電話向總公司請示,卻因連假找不到人,被樓管追著跑,鬧到樓面皆知(附民卷第62頁)。 2 餐點賣得比別人貴的,還有新葡苑旗下新品牌「D弍拾弍」港式飲茶,港點最基本的蝦餃,4顆就要148元,硬是比米其林一星的添好運的蝦餃138元,每份一樣4顆還要貴10元;還有叉燒包,D弍拾弍3顆148元,添好運一樣3顆,但價格只要128元,D弍拾弍硬是比添好運貴了20元(附民卷第63頁)。 3 名店「九州鬆餅」在微風南山開第三家分店…招牌菜班尼迪克蛋鬆餅,裡面有培根、番茄、蔬菜沙拉加上一顆蛋,富錦街總店單點290元,微風南山門市則是改成雙蛋,只加一顆蛋,價格卻是一口氣漲到350元,漲60元(附民卷第63頁)。 4 店家紛紛玩花樣「平均餐點漲一成」 調整菜單的,也包括台中起家的「四國讚岐烏龍麵」,進駐微風南山後,單點麵類小漲8元,最基本款的日本豆皮烏龍拉麵,台中河南本店一碗160元,微風南山單點就要168元,而原本豐富多樣的兒童餐,只剩一種套餐可以選擇;此外,業者也推出「微風限定」的泡菜系列餐點,泡菜鮮蝦海老單點300元,套餐價格488元,另外還有牛肉跟豬肉口味,單點價格298元,套餐也要488元,標榜氣泡水免費暢飲,成為賣點之一。對此,業者低調回應,「為了要負荷百貨包底抽成等壓力,平均餐點價格都會調漲一成,我們只調整8塊錢,已經很少了。」(附民卷第63頁) 5 因微風南山採包底抽成的方式招商,各家店每月營業額至少300、400萬元,逼使廠商調整菜單價格(附民卷第61頁)。 微風南山吃的比別人貴,因為高額的租金讓餐飲品牌不得不改變菜單或微調價格,將租金成本反映在民眾身上(附民卷第65頁)。 獨家調查3 6 標題「當二房東收超貴租金微風南山『夾縫求生』」(附民卷第75頁)。 7 微風展店的特色是不持有建物,將租來的大樓招商轉租當二房東…(附民卷第75頁)。 高額的租金讓餐飲品牌不得不改變改變菜單或微調價格,將租金成本反映在民眾身上(附民卷第78頁)。
附表二(啟事內容及方式):
編號 聲明或本院判決內容 刊載方式 刊載內容 1 微風公司原審聲明 由甲○○、乙○○以24號標楷體及長15公分、寛7公分規格刊登於自由時報全國版頭版雙版(即A、B版)報頭下1日。 道歉啟事: 本人未經查證,即於民國108年3月7日蘋果日報網站,刊登標題為「【獨家調查1】業績沒400萬逼店長畫押賠錢揭微風南山高租金內幕」、「【獨家調查3】當二房東收超貴租金微風南山『夾縫求生』」二篇內容虛構不實之報導,嚴重侵害微風置地股份有限公司之人格權及商譽,謹此公開道歉。 道歉人:甲○○、乙○○ 2 微風公司上訴後更正聲明 ⑴由甲○○、乙○○以電腦字16號標楷體及長10公分寬15公分規格刊登於自由時報全國版頭版雙版(即A、B版)1日。 ⑵由甲○○、乙○○刊登於自由時報電子報之「電腦+手機+APP」首頁頭條大版連續3個月。 判決啟事: 民國108年3月7日刊登於蘋果新聞網之「【獨家調查1】業績沒400萬逼店長畫押賠錢揭微風南山高租金內幕」、「【獨家調查3】當二房東收超貴租金微風南山『夾縫求生』」二篇報導,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56號、台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388號第一、二審民事庭審理後,認定部分內容與事實不符。 (後附:司法院法學資訊檢索系統,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388號民事判決全文網址之超連結) 3 微風公司於112年11月7日再更正之聲明 ⑴由甲○○、乙○○以電腦字16號標楷體及長10公分、寬15公分規格刊登於自由時報全國版頭版雙版(即A、B版)1日。 ⑵由甲○○、乙○○刊登於自由時報電子報之「電腦+手機+APP」首頁頭條大版連續3個月。 判決啟事: 民國108年3月7日刊登於蘋果新聞網之「【獨家調查1】業績沒400萬逼店長畫押賠錢揭微風南山高租金內幕」、「【獨家調查3】當二房東收超貴租金微風南山『夾縫求生』」二篇報導,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56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388號第一、二審民事庭審理後,認定部分內容與事實不符。 (判決全文請至司法院法學資訊檢索系統搜尋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388號民事判決。) 4 本院認定回復名譽適當處分 由甲○○刊登於自由時報電子報之「電腦+手機+APP」首頁頭條大圖連續7日。 判決啟事: 民國108年3月7日刊登於蘋果新聞網【獨家調查1】之「業績沒400萬逼店長畫押賠錢」、「被樓管逼簽月結單補足差額,店長抵死不從」、「店長抵死拒簽結算單,打電話向總公司請示,卻因連假找不到人,被樓管追著跑」之內容,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388號第二審民事庭審理後,認定上述內容與事實不符。 (判決全文請至司法院法學資訊檢索系統搜尋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388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