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408號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廣州新格汽車用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譚銳嬋
- 訴訟代理人
- 張家榛律師
- 複代理人
- 盧健毅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上訴人
- 泉福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恭豪
- 訴訟代理人
- 李詩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8月17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7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上字第408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8月17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7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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