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474號
- 上訴人
- 敦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為國
- 訴訟代理人
- 李自平律師
- 被上訴人
- 敦福國際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吳昌福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鄭淑燕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永琛律師
- 複代理人
- 孫誠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指定於民國112年8月29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專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並請兩造於112年8月21日前就下列事項具狀陳報相關書證或表示意見:
1.中華不動產協會109年度華仲裁字第10號仲裁事件中,於110年
6月16日詢問會筆錄關於詢問證人吳素孟、賴雅雯之完整筆錄
影本(本院卷內僅有前述筆錄節本,請提供詢問2位證人時之
完整筆錄影本)。
2.上訴人寄送109年6月24日內湖碧潭郵局000124號存證信函影本
(本院卷二第263頁之上證26,提及前述存證信函)。
3.向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遞交之A1-4F房地之土地登記申請書
(本院卷二第73至75頁),請具狀說明前述登記申請書之作成
過程(打字製作、用印過程等)。
民事第十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