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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806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林純如邱蓮華江春瑩

上 訴人即

反訴被告
大家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家雄
訴訟代理人
陳守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千華律師
訴訟代理人
簡明仁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反訴原告
陳俊發
反訴原告
胡淑惠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泰源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蔣美龍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珉瑄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陳郁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六項「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

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及上訴人追加之訴部分」。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江春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鄭信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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