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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845號

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李媛媛陳筱蓉賴秀蘭

上訴人
鑫隆程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視同上訴人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明柱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被上訴人
童寶環
被上訴人
黃明偉
被上訴人
黃明強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欣佑律師
複代理人
謝孟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6月20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陳筱蓉

法 官 賴秀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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