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90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傅中樂黃欣怡汪曉君

上訴人
龍泰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龍
訴訟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
複代理人
羅廣祐律師
被上訴人
大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見發
訴訟代理人
林鵬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4月6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黃欣怡

法 官 汪曉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9…」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