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保險上更一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0 日
- 法官陳婷玉、林晏如、毛彥程
- 當事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保險上更一字第2號 上 訴 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李志成律師 李德君律師 被上訴人 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廷(即久福花園股份有限公司之 訴訟代理人 程學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1月9日下午4時15分在本院 第1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毛彥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賴以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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