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再易字第47號
- 再審原告
- 大立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健豪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捷誠精密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3,032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再易字第47號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捷誠精密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3,032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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