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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再易字第47號

給付報酬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周祖民馬傲霜鄭威莉

再審原告
大立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健豪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捷誠精密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3,032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馬傲霜

法 官 鄭威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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