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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再易字第52號

損害賠償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黃明發

再審原告
明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秀琦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美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98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萬0,268元,應徵裁判費1萬5,69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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