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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再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等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
    邱育佩譚德周湯千慧
  • 法定代理人
    鐘志遠、高維辰

  • 當事人
    雷亞遊戲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商聯升財務顧問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李克毅黃麗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再字第50號 再 審原 告 雷亞遊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志遠 訴訟代理人 許永欽律師 馬碩遠律師 施苡丞律師 再 審被 告 香港商聯升財務顧問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維辰 再 審被 告 李克毅 黃麗樺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1年7月27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180號確定裁定, 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最高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是否合法,係屬第三審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裁判之事項,是當事人對最高法院以其上訴為不合法而駁回之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 準用第499條第1項規定,應專屬最高法院管轄。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8年度上更一字第49號確定判決(下 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並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 字第3180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查原確定裁定係以再審原告之上訴不合法而駁回其第三審上訴確定,有原確定裁定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57至59頁)。本件再審原告主張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再 審事由,聲請再審,依上說明,應專屬最高法院管轄。從而,再審原告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依職權裁定移送最高法院。至再審原告對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部分,由本院另行裁判,附此敘明。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譚德周 法 官 湯千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奕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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