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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上易字第23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李慈惠鄭貽馨謝永昌

上訴人
温朝淵
被上訴人
宜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耀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月18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鄭貽馨

法 官 謝永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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