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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上字第132號

給付退休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邱琦高明德張文毓

上訴人
誠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燕促
訴訟代理人
吳佩錫
上訴人
千造環保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尚彬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國忠律師
被上訴人
覃俊賢
訴訟代理人
蔡錦得律師(法扶律師)

覃凱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張文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文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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