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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勞抗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5 日
  • 法官
    黃嘉烈張文毓高明德

  • 當事人
    姜榮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抗字第27號 抗 告 人 姜榮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龍雲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 度重勞訴字第1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高明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彥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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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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