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國貿上更三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5 日
- 法官王怡雯、王育珍、吳素勤
- 法定代理人汪瑜
- 上訴人致亨聯合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KELIAN MINERALS LIMITED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國貿上更三字第2號 上 訴 人 致亨聯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瑜 訴訟代理人 程昱菁律師 被 上訴人 KELIAN MINERALS LIMITED(凱連礦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ZHAO YUANAN(趙元安) 訴訟代理人 王文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一年九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本件有依職權訊問當事人之必要,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汪瑜應於上開準備程序期日一併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王育珍 法 官 吳素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林敬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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